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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有关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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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4 11:56 | |阅读模式

关于房屋维修资金收缴的回复

 

 

一、缴存物业维修资金的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2、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

二、物业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针对我县实际情况,根据平府办函【2007164号文,我县物业维修资金收取标准是按合同售房价格的2%(住宅)、1%(非住宅)收取。

三、收费许可依据

收费许可证(川YB04600811

四、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业主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你所反映的在上城丽景所交的物业维修资金属应该企业代收行为。到目前为止,该企业还未将代收的维修资金缴存我局。如你有疑虑,可直接到我局物管股缴存。

五、

1、房管局一直大力推行“行政效能建设”和“阳光政务”,是政务中心的“红旗窗口”,办事效率得到社会公认。

2、关于“上城丽景”收取物业维修资金一事,我局已将收取物业维修基金的法律依据、标准、管理、使用范围使用程序,在相关网站和媒体及另贴回复。请认真学习。

3、关于你反应房管局办事效率低,现我局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时限和我局承诺办结时限予以公布,请你对比。如我局有超时办理现象,请向有关部门举报。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168号)第二十三条:“(一)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60个工作日;(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我局承诺办结时限: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登记7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10个工作日;(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3个工作日;(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2个工作日;(四)异议登记即办。

  咨询电话:3112310   3111222   3112317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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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4 13:31 |
请回答,你出文件把缴纳大修基金作为签购房合同的前置条件法理依据在哪里?是不是行政乱作为?

发表于 2009-4-24 20:51 |

该资金该交,但不应该长期交给房管局用,应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将资金交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来管理,业主同意后才能支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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