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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女卖淫案”,请警方自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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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 20:09 | |阅读模式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从山西姑娘麻旦旦到江苏打工妹金磊,再从河南漂亮姑娘晓梅到昆明小姐妹刘芳芳、刘莉莉,一次又一次荒唐的“处女卖淫案”,厚颜无耻地扒开了一位位清白女性的尊严“底裤”,迫使她们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将自己的身体赤裸裸地展示给公众,以期维护自己可怜的尊严。殊不知,这种“维护”带来的是更深的伤害和屈辱。

6月2日《云南信息报》报道,昆明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刘芳芳(15岁)和刘莉莉(13岁)姐妹俩,在自家的出租屋门前,被警方认定为“卖淫女”,连同她们的父母一起被抓到派出所询问,随后又因“没有抓到现行,卖淫证据不足”被集体释放。其间,她们和父母受到的损害被鉴定为轻微伤。随后,法院出具的鉴定证明显示,刘芳芳、刘莉莉处女膜完整。

两个小学女生,竟然需要用“处女膜完整”来自证清白,并最终背负“卖淫女”的屈辱名声辍学在家,我们还何谈女性尊严、人的尊严?这,不仅是对两个女孩纯洁童年的玷污,也是对我们所有生活在这种环境下的社会人的羞辱。

在小学生“处女卖淫案”没有最终定论之前,我们权且压抑内心难平的怒火。但是,小学生“处女卖淫案”是如何产生的?警方警方凭什么认定刘芳芳、刘莉莉姐妹俩是“卖淫女”并对其家人实施抓捕?为何抓住之后罚过钱就放?她们身上不同程度的伤痕是不是刑讯逼供所致?这些,警方必须给出自证清白的理由。

昆明五华公安分局解释称,案发前,刘芳芳询问一位巡防队员和两名学员警“要不要耍一下”,后见刘芳芳搭上了一名徐姓过路男子,“谈好了价,50元”,最后因“没有发生实质性关系”,对其进行调查和讯问后,第二天就让他们回家了。与受害者的供述不同,警方的解释中,失口否认了3000元罚款和刑讯逼供情况。那么,究竟孰是孰非?有两名目击证人在“警察打人”的书面证词上按上了手印。手印意味着什么,我相信,目击证人明白,五华公安分局及涉案派出所也很清楚。那么,有没有支持五华公安分局供述的证据呢?

其实,事实不难搞清,警方只需找到他们声称的“徐姓过路男子”就可以了。这个徐姓男子究竟是何方人士?到底有没有与刘芳芳谈好价格?为什么没有“发生实质性关系”?只需要他站出来负责任地表达就可以了。我相信,如果这个人真实存在,且是一个有独立责任能力的男人,一个有良知或者说正义感的男人,他都应该如实告诉公众事实真相。 

与此同时,警方声称刘芳芳询问一名巡防队员和两名学员警“要不要耍一下”,在我的印象中,巡防队员巡逻时都是要穿制服的,那么,刘芳芳敢于“骚扰”制服人员吗?另外,警方释放刘芳芳姐妹的原因是“没有抓住现行”,那么,既然“事实证据不足”,为什么要一口咬定“卖淫”,把他们押进派出所并造成伤害呢?关于此案,两名小学女生已经用“处女膜完整”的屈辱手段证明了自己清白,那么,现在,也请昆明五华警方能够自证清白,至少也应该自圆其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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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8 05:44 |

警察是怎么当的啊[em60]

发表于 2009-6-8 05: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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