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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不应该将“见义勇为”者致以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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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5 19:29 | |阅读模式

          四男子因所扭送通缉犯猝死 被判刑十年以上《大河网》

看了这个新闻,突然感觉这个判决实在让我们长见识,这个案子也可以说是比较离奇了。记者在文章的开篇说了这样一句话如果不是刘进学的意外猝死,白朝阳可能还会被定性为好人由此可见,一个意外,就让一个事情变了味道,刘进学的猝死使这个见义勇为的行为,来了个180度的转变,但是难道因为意外,就要改变事情的本质吗?
  事情是这样的,在2007年,白朝阳在将公安机关通缉的嫌疑人刘进学扭送公安机关途中,嫌疑人刘进学因心脏病突发而猝死。根据警方提供的事实,刘进学确实是在逃通缉犯,而且是倒卖国家严重违禁的爆炸物品,另外白朝阳的扭送确实得到警方的认同。但是,面对这样的一个依法的扭送,却只因扭送期间,刘进学因心脏病猝死。白朝阳及三个同伴被判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十年以上徒刑。
  说句实在话,对于这个判决,多少有些不解。后来看了央视的《今日说法》,我多少明白了一些东西。根据《今日说法》的观点,白朝阳的扭送是成立的,没有任何越轨行为,而且是在公民行使扭送的合法范围之内的。所以,今日说法的专家以及众多专家认为,不能因为被告人和被害人存在利益纠纷,就否认被告人享有的举报权和扭送权。尽管白朝阳出于个人的动机而举报、跟踪被害人,也不能认定其行为是非法的。法院判罚的十年以上重刑,确实有待商榷。
  而且实施的扭送过程,出现了一个意外,才使这个事情转了180度的弯,对于意外事件,公民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公安机关授意实施,公安机关应承担民事责任。即使公安机关没有授权,按照刑法规定,扭送在逃人员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何况在这个案子中,白朝阳是得到公安机关的授意实施的呢?
  回到这个案件的本质上,让我们看看白朝阳的扭送。根据刑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将其扭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捕的。
  什么是扭送? 扭送是指公民将具有法定情形的人强行送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处理的行为。扭送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公民在紧急情况下与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权利,也是公民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手段。
  于是,我们能很清晰地看到,这个案件的本质是合情合理的有法可依的扭送。而且白朝阳还是在公安机关肯定下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在逃人员,所以根本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是这个案件的结果是,白朝阳及三个同伴被判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十年以上徒刑。
  呵呵,事情到此,我们基本上能看得出白朝阳被判刑,实在是出乎意料。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扭送在逃通缉犯,是一个见义勇为的行为。但是见义勇为的行为,最后却没能落得一个好下场,而是自己被法律,被法律致以死地。
  试问,以后谁还敢与逃犯、歹徒坏人做斗争?谁还敢弘扬正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追捕嫌疑人?谁还敢见义勇为,与不法分子作斗争?所以,个人认为,法律不应该将见义勇为者致以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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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5 21:06 |
最恨这些倒卖炸药的人了,山西的矿难,还有全国发生的不幸,有多少是这些私自倒卖炸药的人导致的。呵呵,我们的法律确实应该好好想想了,怎么可以让好人坐牢,让坏人逍遥法外。

发表于 2010-6-15 22:40 |
说的很好,现在见义勇为的人越来越少,就是因为现在人们都害怕见义勇为了,都怕自己被赖上,罚款或者坐牢。

发表于 2010-6-16 00:10 |
这年代,还有什么见义勇为,呵呵,见义勇为的人都在坐牢,估计以后有了恶人,也没有敢出来说话了。

发表于 2010-6-19 13:48 |
  如果扭送者是警察的话,那又该如何处置?是不是也要判警察的刑?

发表于 2010-6-20 08:40 |
回复 5# 蒙山袍哥


    试问,以后谁还敢与逃犯、歹徒坏人做斗争?谁还敢弘扬正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追捕嫌疑人?谁还敢见义勇为,与不法分子作斗争?所以,个人认为,法律不应该将见义勇为者致以死地。
发表于 2010-7-22 15:34 |
就是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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