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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有理] 骏东小区业委会又在哄维修基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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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5 16:09 | |阅读模式
      
骏东小区各业主:
骏东小区投入使用才不到4年,今年以来小区业委会同兴隆物业公司,以整改消防设施等,动用小区维修基金20多万元,如今又以化粪池,外墙砖脱落等要动用小区维修基金,本人实在不解,维修基金是本小区的养老钱,一栋房子使用70年,以后路漫漫,等到房子老了,需要维护的工程还多,才是真正需要用维修基金来维护的时候,
按照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也只能用于小区公共部分的重大项目维修,一般小的维修项目应该从物管费用,公共部分停车费用等收益来筹集。
我在想骏东小区业主委员会,到底是在为全体业主好还是在为个别人好呢?我忽然想到,我认识的一位“老人”意外得来一笔钱,本来是为了养老所用的,结果他的一双儿女以各种理由骗取了老人的养老钱,结果等到老人真的老了~~~~~~~~~~~结果可想而知,老人过得很惨。    我想从这个老人的故事我们应该想到点什么!!!!



小区业主

201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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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5 16:11 |
http://u.mala.cn/avatar.php?uid=704580&size=middle
谢娜何时住进我们俊东小区的?可以告知几栋几楼几号吗?

发表于 2011-5-25 16:59 |
:lol

发表于 2011-5-25 17:13 |
谢娜是湖南电视台娱乐节目主持人
发表于 2011-5-25 17:41 |
现在的骏东小区业委会,估计是和物管一起在哄业主们的钱!
我觉得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第一,骏东小区交付不到五年,部分设施开发商有维护、维修的责任。
第二,骏东小区部分楼层民用改商用,比如开宾馆的,往来人员复杂,对小区附属设施损坏相当大,可是维修的这笔钱还是要摊 在小区业主上,这个应该不合理吧!
发表于 2011-5-25 17:42 |
上次消防设施维护花了几十万,按理说,开发商也应该承担一部分才是

现在小区业委会的吃到甜头了,也要想个点子出来哄大家的钱啦

发表于 2011-5-25 19:43 |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关于印发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中物协[2004]1号

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督促物业管理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引导业主正确评判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树立等价有偿的消费观念,促进物业管理规范发展,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会制定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作为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与标准以及测算物业服务价格的参考依据。试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会秘书处。

  附:1、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
    2、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使用说明。
                                                  
                                                                                                        二○○四年一月六日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

一  级

项 目    内 容 与 标 准
(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10、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0%以上。


(二)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小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站岗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1小时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监控。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洁服务      
1、高层按层、多层按幢设置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垃圾袋装化,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
2、合理设置果壳箱或者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
3、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2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2次,每周拖洗1次;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日擦洗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
4、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5、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6、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六)绿化养护管理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无杂草、杂物。
3、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
4、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二  级

项 目    内 容 与 标 准
(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16小时服务电话。急修1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10、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5%以上。


(二)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适时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3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3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0%。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2小时至少巡查1次。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等劳务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洁服务      
1、按幢设置垃圾桶,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2、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半月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周擦洗2次;共用部位玻璃每月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季度清洁1次。及时清除区内主要道路积水、积雪。
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季度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2个月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期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5、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六)绿化养护管理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3、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4、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适时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三  级

项 目    内 容 与 标 准
(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8小时服务电话。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
7、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8、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9、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0%以上。


(二)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周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定期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至少两次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各组团、栋、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修等记录齐全。
3、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0%。
8、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24小时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3小时至少巡查1次。
3、车辆停放有序。
4、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洁服务      
1、小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2、小区公共场所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季度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1次。
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六)绿化养护管理      
1、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2、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3、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





附件2: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使用说明
  1、本《标准》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试行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高档商品住宅的物业服务不适用本标准。
  2、本《标准》根据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情况,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服务等级,级别越高,表示物业服务标准越高。
  3、本《标准》各等级服务分别由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六大项主要内容组成。本《标准》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内容及标准,由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协商约定。
  4、选用本《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住宅小区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设备、服务功能及业主(使用人)的居住消费能力等因素,选择相应的服务等级。

发表于 2011-5-25 19:47 |
现在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应该直接改叫“垃圾清运费”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5-25 21:29 |
现在我们暂不谈物业公司怎么样,我们想谈一下骏东小区业委会,按楼上提供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的精神,那么业委会是代表小区业主利益,来审查监督物业公司关于需要维护的项目,以及要动用维修基金的报告,是否真实合理,结果我们小区业委会变成了主动想要使用维修基金的人,是不是要想方设法弄点维修的项目从中敛财呢?我认为一个人赚钱要有道,要站在大家的利益面前,只要这样工作才可以一直开展下去!

发表于 2011-5-26 17:23 |
  物业共用部位维修保养时间是有一定规定的,并不是每个公共共用部位都是五年,一般来讲,只是房屋顶渗漏是五年,其余的6个月至2年不等

发表于 2011-5-26 19:49 |
            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专项用于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  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应按本细则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住宅小区外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非住宅物业维修资金的建立,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交存

第六条  商品住宅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购房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次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定期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维修资金首次交存的标准。
商品住宅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尚未出售房屋的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为交存。商品住宅出售时,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转由购房人承担。
商品住宅的维修资金属于交存的业主所有。
第七条  拆迁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和征地拆迁(农转非)安置的房屋,拆迁人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前,按第六条规定交存维修资金。拆迁人为被拆迁人交存的维修资金归被拆迁人所有。
第八条  售后公有住房首次交存的维修资金由出售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以下规定提取和交存:
(一)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按照配备电梯的房屋不低于售房款的30%、未配备电梯的房屋不低于售房款的20%的标准提取维修资金。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所有,专款专用。
(二)购房人按照购房款的2%首次交存维修资金。公有住房购房人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购房人所有。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当与购房人在购房合同中载明购房人首次交存维修资金事项。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中或征地拆迁(农转非)安置房屋协议中应当载明拆迁人首次交存维修资金事项。
第十条  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指定当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管理机构应当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维修资金专户。
在维修资金专户中,应当建立维修资金明细账,以建筑区划为单位按幢立账,并以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记载分户账的交存、使用、结存等情况。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提取的维修资金按建筑区划单独列账。
第十一条  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交存维修资金后,管理机构应当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  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交存金额的30%时,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续交后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应当不少于首次应交存金额。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办法由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并分摊计入相关业主的分户账。
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等资金也应当转入维修资金。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转让人)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原业主交存维修资金的余额,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原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规定标准的,由转让当事人协商足额交存后,凭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或交存证明及其他法定要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五条  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发改委《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 [2007]2285号)规定应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的,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依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能使用维修资金的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商品房之间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按照所交存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业主承担的部分,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之间使用维修资金的,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按照所交存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八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以下规定列支:
(一)涉及整个建筑区划共用的,在该区划全体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二)涉及单幢或部分建筑物共用的,在其相关受益业主的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第十九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使用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现状及业主的意见,自行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内容应包括:维修工程造价的预算情况、施工方案及实施时间、工程预算书及工程合同、维修施工单位的比选方式、工程验收及决算方式、维修资金的列支范围和分摊方式等。
(二)维修施工单位的选择
工程造价预算编制完成后,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可自行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选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维修工程项目较小的,为节约费用,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可采取简易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
维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与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施工内容相符的相关资质。
(三)业主决策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经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可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四)审核备案
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修施工单位,持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大会决议或业主书面同意等必要材料到建筑区划所在地的管理机构办理维修资金使用备案。
(五)工程款的预拨付
管理机构根据审核通过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书面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拨预付资金。预拨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预算金额的50%。
(六)现场签证
建筑区划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实行现场签证制度。相关业主代表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与维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对工程范围、工程数量、所需材料、采用工艺与技术等进行现场签证并提出书面意见。维修资金使用金额较大的维修工程,可由业主大会决定聘请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代为现场签证。
(七)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凭工程决算单、费用结算票据、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签署的验收审核意见等资料向管理机构备案。
备案后,由管理机构书面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扣除质量保证金的剩余决算资金。
(八)质量保修
维修工程合同应当约定工程质量保证条款。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由维修施工单位凭据业主审核意见等相关资料,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备案,管理机构方可书面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维修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的质量保修内容和期限,须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在维修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
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以上维修资金使用的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房屋建筑出现安全隐患,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或者出现严重影响业主生活、安全的紧急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必须维修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相关责任人、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限期维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组织紧急维修的单位应当将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方案在建筑区划内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情况留存影像资料。维修结束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竣工验收或经管理机构审核,发生的维修费用从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并公示。
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的要求,建立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施工单位的推荐名录,供业主、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选择。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施工单位的推荐名录由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使用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业主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使用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费用清单、发票和按户分摊费用清单等进行核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应存入当地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的维修资金专户中,由管理机构统一代管。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可在当地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设维修资金账户,并向所在地管理机构备案。管理机构将代管的维修资金,划转至该业主委员会设立的维修资金账户。
建筑区划发生变动,或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发生更换,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名称、联系方式、地址发生变动等情况,业主委员会应持相关手续到管理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办理维修资金账户的有关变更手续。
业主委员会设立的维修资金账户接受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专户银行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持相关材料,到管理机构办理业主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因拆迁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业主可持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注销证明(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提取维修资金申请资料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管理机构通知银行办理分户账注销。
业主持管理机构同意支付通知和上述资料向专户管理银行提取其维修资金分户账的剩余款额。
第二十七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发送维修资金对账单或应要求发送维修资金对账单。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账目管理单位应当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将下列情况每年至少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一)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应当按每幢建筑物公布;一幢建筑物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应当按门号公布;
(三)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管理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应当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将情况每年至少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管理机构、业主委员会和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的查询。
第二十八条  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
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和在专户管理银行进行组合存储,但不得用于其他投资。
维修资金禁止用于从事国债回购、股票买卖及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
(一)已办理房屋入住手续的商品住宅及相关联的非住宅业主,按申请年度所在城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规定并公布执行的交存标准,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管理机构委托的专户管理银行维修资金专户。
(二)售后公有住房由售房单位按当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的公有住房售房款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提取,将首期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
(三)已发生转让的售后公有住房,由业主按申请年度所在城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本细则公布执行的交存标准,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管理机构委托的专户管理银行维修资金专户。
(四)应当建立而未建立,或未完全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或住宅区,业主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补建本区域维修资金及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作出决定,并按照商品房、公有住房的不同性质,向所在城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补建,业主、售房单位应当将首期维修资金,足额交存专户管理银行维修资金专户。
第三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需维修、更新、加固的,可以按本细则规定使用维修资金。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一)公有住房单位未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二)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
(三)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管理机构及物业服务企业挪用维修资金的;
(四)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管理机构、业主大会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不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挪用维修资金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就实施本细则作出补充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其维修资金按照当地原政策规定建立。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发表于 2011-5-26 19:59 |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发表于 2011-5-27 21:10 |
骏东小区各业主应团结起来,同不良份子做斗争。

发表于 2011-5-27 21:22 |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发表于 2011-5-27 21:30 |
都签字了哈!
发表于 2011-5-31 02:40 |
淡定 无法淡定还需淡定

发表于 2011-5-31 21:37 |
高度关注,是业主都应维权!

发表于 2011-6-2 21:02 |
骏东小区各业主应团结起来,同不良份子做斗争。

发表于 2011-6-2 21:03 |
骏东小区各业主应团结起来,同不良份子做斗争
骏东小区各业主应团结起来,同不良份子做斗争
骏东小区各业主应团结起来,同不良份子做斗争

发表于 2011-6-2 21:03 |
骏东小区各业主应团结起来,同不良份子做斗争
骏东小区各业主应团结起来,同不良份子做斗争
骏东小区各业主应团结起来,同不良份子做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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