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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汪清林区检察院不彻底纠错背后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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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 14:32 | |阅读模式
  贪污+受贿:汪清林区检察院不彻底纠错背后的真相?

  
   据网帖反映,吉林的汪树和老人为一桩冤案很受伤:十多年前,因为承包经营医院制剂室赚了钱,遭汪清林区检察院检察长 袁相宏等人勒索不成,被提请以“贪污罪”刑事拘留,押了159天,抄没财物,取保候审放出看守所后又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罪名继续对其追诉,在前述罪名全部落空后又使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名的。后来终因证据不足案件被撤销,避免了更大冤案的发生。
  
   如果汪清林区检察院能够就此打住,依据法律法规,做出正确处理,该退还的退还,该赔偿的赔偿,也还能给当地司法的公信力挽回一点面子。然而,汪树和老人虽然经多次上访,于2007年获得最高检明确“追缴的224168.14元及扣押的房产证予以退还”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只可惜当初抄没的财物,并没有依照规定上缴国库,不知去向,经手检察长袁相宏说“三十多万元钱全部送人了,一分钱没剩”。
  
   结果就是,直到多年后的今天,当年刑拘时被抄没的财产和相关损失仍然没有完全到位。2010年3月,汪树和老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被逼与延林检察分院签订了降低赔偿数额的“息访协议”,也仅仅拿到了将近一半赔偿款。所以,通过学习法律醒悟过来的汪树和老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不拖着刑拘期间留下的满身伤病,重新走上上访道路,让人唏嘘不已!
  
   司法纠错 不排除利益攸关方难有结果
  
   对于司法纠错,专家曾经指出:任何国家的司法体系都不可能没有错案错判,关键在于当发生冤情时,能够有一种机制使得人们比较容易发现并纠正错误。如何获得这种效果?最重要的是纠正错误的组织和个人与制造错误的组织和个人分离,不要让组织和个人成为与自己利益有关事务的裁判。
  
   而该案中的情况是:纠错的延林检察分院正好是事件的利益攸关方!所以多年来才会想方设法的不予退还,先是避重就轻的给予了由财政负责的159天拘留期间的国家赔偿,最后更是逼迫当事人签订《息访协议》才支付了不到一半的应退款,这一做法更是涉嫌违法!
  
   明眼人不难看出其中猫腻所在!天涯网友“菜鸟中的精英”在相关帖子中回复称:
  汪清林区检察院是属于企业检察院,吉林延边有个延边林业集团,下属汪清林业局汪清林业检察院。汪清林业局是一家国有大型林业企业。该企业里有自己的公检法和文教卫生系统。不受到地方政府管辖……只需要上级部门认真核查就会很清楚的。怕就怕还是让企业内部自查,永远查不出问题。
  
   利益驱使 延林检察分院一错再错
  
   其实,在当今这个时代,按常理解释不清、想不通的事情,如果你从利益角度去看,问题就豁然开朗了——
   当初正是因为一己私利,看到汪树和合法承包经营赚了钱,检察长袁相宏才出动干扰、勒索;未果,然后才是拘留抄家,到手的钱物、债权凭据支取所得,未曾上缴分文,进了谁的腰包?不言自明!如果当时这些钱物按规定上缴了,撤案之后的退还或许就会简单很多。可惜据掌管人袁相宏称,当时的钱物全部送人了。于是现在负责的延林检察分院看起来似乎有些委屈,但是谁叫你纵容下级检察院胡作非为呢?觉得委屈,那就应该查明当初这笔抄没钱款的去向!既然去向不明,未曾上缴,那么这本身就涉及到当事检察官的贪污或者行贿事实!加以查处追缴,退还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延林检察分院迟迟不予退还,最后迫于最高检、省检的压力,还要逼迫汪树和签订违法的《息访协议》才有所表示,这样的做法更是错上加错,其目的,也不过是想掩盖其中的贪污、行贿、受贿等事实。这不得不让人猜测:当初的三十多万是不是进了延林检察分院有关人士的个人账户?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更应追究背后责任人
  
   只有彻查当初抄没钱物去向并追缴,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此一来,既保障了当事人汪树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至于用纳税人的钱去补贪官污吏留下的亏空,也能震慑像袁相宏这样贪赃枉法的司法人员,从根上减少类似冤假错案的发生!否则,大权在握的检察官等司法人员就会毫无顾忌,危害更多普通百姓的合法权益!
  
   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性条件和底线保障。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会公正,才能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正是因为有关部门对当事人的正当诉求不予理睬、一拖再拖,最终才把江西抚州的钱明奇逼上了绝路。谁也不希望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延林检察分院面对汪树和老人的理性诉求,更应该拿出诚意来,维护司法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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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7 1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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