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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中南医院神经内科梅斌治死我的母亲 一位医害患者女儿的哭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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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5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情 况 简 介
      ——中南医院医生梅斌治死我的母亲 一位医害患者女儿的哭诉
1、患者因偶有眩晕到医院住院,梅斌医生,医术低下,草菅人命
   我叫金英, 我的母亲姜敏顺,66岁,生前为武汉重型机床厂退休职工。2011年2月25日,我母亲姜敏顺因偶有行走或大便起身时感觉眩晕(咨询专家说也就是体位性低血压),先是在心内科住院,于2011年2月26日下午转入神经内科检查治疗。患者体征正常,静坐病床等待医院的MRA/MRI检查,进行常规输液治疗。2011年2月28日中午,患者大便起身时再次发生眩晕,症状缓解后,值班医师梅斌在没有对病情进行基本了解,没有密切监测病人生命体征的情况下,滥用药物导致病人突发肚子疼痛。等众多科室医师来会诊,梅斌为掩盖真相不如实陈述用药情况,所谓“抢救”措施就这样草率进行,竟致我母亲离奇的去世。可医院就是不拿出病人为何死亡的具体结论,让家属无法接受简单疾病被治死的结果。
2、害怕真相败露,梅斌不真实书写病历,企图制造本人母亲重病去世的假象,但却多处矛盾,无法自圆其说
 (1)编制病历忙乱中把护理记录单记载:病人2011年2月28日下午14时25分呼吸心跳均为0,而14时25分心电图显示心率42次,真相被隐藏,无法得知。
 (2)梅斌编造有胸痛的病症,而心内科医师会诊记录无胸痛,
 (3)梅斌陈述为呼吸心跳骤停心肺复苏,但其他医师陈述为昏迷进行心肺复苏
 (4)梅斌医嘱记录气管插管,但无手术记录,病人亲属也不知情……太多矛盾和疑团需要揭晓。
   另外,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医生应该在六个小时内亲自书写“抢救记录”,但至今我们都没有看到完整的“抢救记录”。不知梅斌医生隐瞒了多少真相。卫生厅责成医院对病历不全的问题进行解释和答复,但医院一直拖延不回复。院方不告知进行尸检,拒不提供电子病历,一拖再拖,致纠纷久拖不决。医院还让我们去打官司、到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我上网查询,才知道现在医疗腐败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有的医生、把患者当成小白鼠,做人体实验。很多医生为了获取更多医药回扣,是什么药贵就开什么药。  小病治成大病,过度治疗、没有疾病创造疾病也要医的行为方式,已经成为了某些医生的思维模式。 造成医疗损害之后,他们就通过在病历中弄虚作假和医学会搞的歪鉴定骗局,把医疗事故后果转嫁给受害人及其家庭。
3、梅斌医生医学水平低下引猜疑,要求提供医师执业证被医院一直拼命拒绝
   业内专家看了病历后,觉得值班医生梅斌的水平极差,根本达不到执业医师的水平,犯的是常识性错误。业内专家认为梅斌医生的执业资质很可疑。
   死者家属随即提出查看梅斌医生的医师执业证,医院一直拼命拒绝提供医师执业证,充分证明其心里有鬼。
4、有医生私下说:“现在的医院太恐怖了,患者看病最好全程录音”
   母亲的离去,让我们一家人陷入深深的悲痛之中。面对医德败坏的梅斌医生,和“死猪不怕开水烫”的赖皮医院,我们恨得牙痒。我们决心用余生揭露医疗腐败和医疗黑幕,为我的母亲报仇。
   有医生私下说:“现在的医院太恐怖了,患者看病最好全程录音”。业内专家感慨:坏医生、庸医不被淘汰,医生们只会向拉关系摆平违法行为的赖皮狗看齐,患者被害的人会更多,杀医也会多起,好医生会遭殃。
   梅斌医生在治死我母亲后,对我们不但没有半点愧疚,反而百般抵赖,“理直气壮”,至今没有给我们一个说法。作为一名弱小女子面对强大的公立三甲医院,不知道用什么办法来慰藉我母亲在天之灵?
   
   面对品德不良的医生,我们真是倒了八辈子霉,求关注医疗安全,这是我们共同要面对的!
   请加敏敏专用QQ1716359896,QQ群264652921了解详情
                  
医疗损害受害人:金英  电  话:1580274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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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6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看病贵”到“看病怕” 医疗腐败害死人       
(有医生私下说:现在的医院太恐怖了,患者最好全程录音)
医痞、医赖、坏院长、坏医生、庸医不被淘汰,医生们只会向拉关系摆平违法行为的赖皮狗看齐,被害的患者会更多,杀医案也会多起来。  
世上有两个领域是绝对不容腐败的,一是医疗,一是教育。前者会危及生命,后者会误人子弟。医疗腐败已经导致医生失去了职业的尊严,在病人心目中失去了信任,医患关系变得紧张。不少医生居然有种过街老鼠的感觉,在外面不敢承认自己是医生……

 楼主| 发表于 2014-5-7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1、失去监督、有权力无责任的“院长负责制度”,是医疗腐败的根源
政府投入问题,不是当前医改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如果医疗制度、监管体制得不到根本改进,政府的投入再多也只会肥了某些人,对国家和老百姓不仅没好处,甚至有更大的风险。
现在最主要、最迫切的,应该是卫生体制的改革。其中,又以“院长负责制度”的改革最为关键。应该有明确规定:院长到底该负什么责?负多大的责?对谁负责?怎样负责?多年来,医院内的医疗腐败现象不但得不到彻底有效的解决,反而有所加重,其根源正在于此。
在现实中,“院长负责制”是有权力无责任,如果非要负责,那也是只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现实中异化为只对个别主要领导负责)。这样必然导致,医院院长游离在法律法规之外。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名义上可以监督院长,但由于院长掌握用人权,现实中也沦为形式。
事实上,在医院里,院长手中的权力已近乎无限大。他们没有任何监督和约束,医院的未来发展完全受制于院长个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主观意愿。

 楼主| 发表于 2014-5-8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2、在“以药养医”这个邪恶的制度下,人们看到的是好医生逐渐被淘汰,坏医生反而得利
某些利欲熏心的医院领导,把赢利创收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把防病治病当成了创收手段。他们把救死扶伤的宗旨置之脑后,把病人当成财源、把医务人员当成赚钱工具。以至于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可以不惜损害患者的健康和生命。他们对医生的要求首先不是看好病,而是赚钱 ……于是,医院就出现了可怕的潜规则:坚守医德的好医生承受着少拿奖金、工资,甚至下岗的压力。医德差的医生却如鱼得水,每月可拿到丰厚的奖金。某些医院在制度上对突破传统医德底线的默许甚至怂恿,一些医务人员的欲望魔鬼被放了出来 ……
“医药回扣”潜规则让患者成为挨宰的羔羊,中国年医疗输液已达104亿瓶(人均8瓶)
在“开单提成”、“药品回扣”等恶劣机制作用下,人们看到的是好医生逐渐被淘汰,坏医生反而得利。  在“以药养医”这个邪恶的制度下,“能吃药不打针,能打针不输液”的世界卫生组织用药原则,在某些医院早已被颠覆。为了赚更多钱,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小病治成大病、没有疾病创造疾病也要医的行为方式,已经成为了部分坏院长、坏医生的思维模式。
小病治成大病“被危重”之后,医生就以“抢救”生命为由,堂而皇之地迫使患者在医院高消费,对其敲骨吸髓,患者因此倾家荡产。这已经是很多医院的生财之道。
造成医疗损害后,他们就采取弄虚作假、耍赖、拖时间,拖垮医疗受害人甚至整个家庭。

 楼主| 发表于 2014-5-9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3、医院的问题,远远超过了“看病贵、看病难”层面,已经成为了“看病怕”的医疗安全问题
医疗机构的问题,已经远远超过“看病贵、看病难”层面。已经成为了“看病怕”的医疗安全问题。“看病怕”怕什么?最怕医生不负责,怕吃假药用假器械,怕没病的看成有病,怕小病治成大病“被危重”,怕看病的钱被医院骗光后被赶出医院,一句话:怕看病被骗和不安全。而比“看病怕”更可怕的是,由于绝对的信息不对称,广大患者身处险境却不知道。

 楼主| 发表于 2014-5-10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4、只有鼓励群众监督、举报卫生系统黑幕,才能惩治医疗腐败,降低医疗风险
在卫生领域,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有对监督、举报奖励的条款。因此,凡是医务人员举报反映医疗机构内的假医生、假专家、假劣药、假医械、甚至乱治疗造成严重危害的人和事,均无法得到奖励,相反还遭到不同程度的打击报复和排挤。这样的结果,就是造成广大医务人员普遍失语的原因。医疗卫生界的不少涉嫌刑事犯罪问题,也就越来越难揭露。
医疗犯罪如果再得不到及时制止,所有人都将成为受害者。事实证明,不论是谁,只要存在生老病死,就离不开干净、规范、有序的医疗环境。
事实上,某些惟利是图、“德不配位”的医院领导,早已背离了良心道德、突破了传统医德底线。只有对其进行问责,并鼓励广大医务人员监督、举报医药卫生系统黑幕,坚决惩治医疗腐败,彻底清除这些医疗行业的“毒瘤”,才能从根本上净化医疗卫生环境,降低医疗风险。

 楼主| 发表于 2014-5-11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网搜索关键词:

1. 医生收回扣还嫌少 五大狠招狂宰病人;
2.医生宰病人的七种方式;

3. 医生“宰”病人 医院给“提成”

 楼主| 发表于 2014-5-12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宣传医疗腐败和揭露庸医是咱们应该大胆做出的事但却被医院一派诬蔑为“医闹”,强势的压制患者一方,这种做法实在是让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5-13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卫生和计生委纪检组监察局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案件查办工作的通知》,要求以零容忍

态度,严肃查处医疗卫生系统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案件。对发生重大行风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和单位,实行“

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职能部门(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4-5-14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宣传医疗腐败和揭露庸医是咱们应该大胆做出的事但却被医院一派诬蔑为“医闹”,强势的压制患者一方,这种做法实在是让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5-15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暴力伤医案频出不是偶然发生的,是中国医疗制度市场化改革失败导致严重的医患矛盾的集中爆发,同时“和谐十年”以暴抑暴的维稳则加速了这个长期积蓄的医患矛盾更为极端化的暴发。其中尤以浙江温岭暴力袭医案最为突出,此案的相关受害方是长期医患矛盾的对立面,一方面既是加大医患矛盾的施害者,同时必然又会是医患矛盾的受害者。而施害者连恩青只是用更极端化的行为将这种隐形的矛盾,用人们无法接受的方式公开化,作为医疗市场化改革的叛逆者,连恩青们自然会被这个体制的设计者与维护者从精神到肉体上给予彻底的消灭,但相关案件背后的医患矛盾并不会因连恩青被判处死刑而消失,相反如果不从体制上理顺医患矛盾产生的根本原因,那么会有更多的连恩青们成为医疗市场化改革失败的牺牲品。


伤医案背后有多少患者受到伤害???求解

 楼主| 发表于 2014-5-16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反对医疗纠纷纳入“3-15”,理由是十大投诉案件中竟有6件为医疗纠纷,如果统统曝光会引起更大混乱,有关医院和地方政府就会更加吃不消。依我来看,不是曝光会引起混乱,而是不好好地解决医疗纠纷才会引起混乱,政府才会吃不消。(摘自人民网人民热线文章《是什么阻碍了医疗纠纷的公正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4-5-17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个政府部门几乎都接到过大量的上访、投诉,问题摆出来了,议案也提出很多,但是问题就是得不到解决!十分之六说明了什么?对如此严重的问题,我们的政府、人大、政协是否应该做些什么?已经做了的事情是否起到了作用?

在韶关,某卫生局长对一受害者家属说:“您上访吧!去告吧!不管你告到哪里,最终要转到我这里解决”。请问:卫生部门是否可以一手遮天?受害者投诉无门,使“3-15”活动是受害者的唯一希望,我们的政府个部门的工作是否做得足够?在法庭上,法官把所有的权力都交给了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说要赔法官就判赔,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说不赔法官就判不赔?法官的一句“我们不懂医学”,是否就应该一切听从医疗事故鉴定? (摘自人民网人民热线文章《是什么阻碍了医疗纠纷的公正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4-5-18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法官对患者说:“我知道你的证据是很有力的,我也知道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错误的,但是鉴定说不是医疗事故,我们就不好判,你们还是庭外和解吧”,请问是什么原因使法官不好判?

应该说,以前政府、人大、政协部门也做过很多工作,但改革的提案一出来,来自卫生系统的几句“高风险、专业性极强”就把行外人士搞得晕头转向了。

真的是无法解决的问题吗?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不是让受害者讨到说法了吗?虽然有来自利害部门的强烈反对,但是《意见》却是符合法律原则的,并得到法学专家的认同。法院实际运用之后,医患双方也服判了。

如果有关部门下决心要解决问题的话,是完全可以解决好这个问题的。《意见》不就是很好的例子吗?广东省成立医疗纠纷法庭的提案曾经是多少受害者的希望,曾经使多少受害者望眼欲穿,成立医疗事故法庭的阻力到底在哪里?云南和南京已经做了一些尝试,为什么我们的提案却一直搁置? (摘自人民网人民热线文章《是什么阻碍了医疗纠纷的公正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4-5-19 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是无法可依吗?是存在法律真空使受害者的权益受损吗?其实不然,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执行的话,绝大多数受害者是可以得到公正的。问题就是在于,因为一些历史的、行政的重重阻力,行政凌驾于司法之上,使法律没有得到严格执行,这个在其它领域也存在的,有法不依的现象,正是问题的关键。 (摘自人民网人民热线文章《是什么阻碍了医疗纠纷的公正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4-5-20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此,我决心要把那些被混淆了的,被扰乱了的问题搞清楚,希望我们的政府、人大、政协、法院能够听到我们的声音,这里不可避免要讲到很多法律问题,我尽可能地使之简化,希望大家看得明明白白。

第一、拒绝改革的理由成立吗?

一提到改革医疗事故鉴定,利害部门就有十分“强大”的理由拒绝、阻挠。这些理由成立吗?归纳起来,这些理由不外乎是:1,医院医生受到各种不公正的对待:医生的工作很辛苦,劳动报酬远低于劳动价值;医生被打、医院被砸;病人拒付医药费逃逸。 2,医生的工作风险性很高,在医疗过程中有不可避免的事发生。 3,医院赔不了那么多钱,医院承担医疗风险的能力有限。

这些情况的确存在,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那么这些原因就可以成为医疗事故鉴定不公正的理由吗?这些“强大”的理由阻挠着建立严格的鉴定制度,难道说,因为医生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工作很辛苦,所以就要在医疗事故鉴定时网开一面吗?所以就要损害受害者的利益吗?难道说一个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他就可以去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对于高风险性又不可避免发生的事,医院是肯定不用负责的,无论是严格执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还是《民法通则》都不用责任。医院承担医疗风险的能力有限,就要从健全医疗风险保险制度入手,不能在医疗事故鉴定时网开一面。

我们承认几乎每个医生都是“功大于过”,但是只要是有过,就必须负责,“功不抵过”!这就是严格的法制原则。(摘自人民网人民热线文章《是什么阻碍了医疗纠纷的公正处理?》)

发表于 2014-5-20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帖,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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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1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mxszj 发表于 2014-5-20 22:16
好帖,有才!

谢谢夸奖。

 楼主| 发表于 2014-5-21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鉴定不是医疗事故就不用赔偿吗?

过去法院执行着这样一个“规定”:不做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就不受理。但是最高法院在1989年的司法解释就指出: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在广州地区,不鉴定就不受理的情况已经成为过去,然而这是很多人的努力,很长时间才有此改变的,包括患者、律师、法官。

受理的问题经过长期努力,终于解决了,但是又要面对另一个问题:不是医疗事故就不用赔偿吗?当受害者以医疗损害起诉时,法院的判决往往是不是医疗事故就不用赔偿,这是另一个根深蒂固的问题,但是却根本找不任何一条法律说不是医疗事故就不用赔偿,法律规定有过失、有损害就要赔偿:《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就是说不一定要是医疗事故才要赔偿!要不要赔偿,不是医疗事故鉴定说了算。辽宁省一位律师就遇到这种情况,法官说不是医疗事故鉴定就没得赔,律师把《民法通则》反复解释给法官听,说不是医疗事故也有可能要赔,法官就是不信,后来律师和法官一起到北京去找了中国最权威的民法专家梁慧星,梁慧星告诉法官律师是对的,法官回去后再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打了报告,高级法院同意才敢认同律师的观点,才敢依法执行。

最高法院曾专门做过司法解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这里规定得很明确,即医疗事故的结论是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行政处理),而并非司法部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的依据(民事处理)。那么,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有什么不同?肯定是不同的,首先要分析一下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定义是卫生行政部门自己制定,医疗事故包括的范围有多大,也是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划了个圈然后说,圈内的是医疗事故,圈外的不是医疗事故。当时是1987年,《立法法》的影子都没有,更没有什么立法规范,在对行业保护主义没有制约的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把医疗事故的这圈划得很窄,并且由于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端,使实际中的医疗事故鉴定严重倾向医院一方,结论缺乏公正和科学性。例如最明显的弊端就是,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不懂法律,他们曲解《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他们认为“直接的因果关系”就是医生主动地用错了药、开错了刀,而医生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阻止病情的恶化、抢救不力就不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其实,任何一个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以上两种情况都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只不过是“作为”和“不作为”的区别罢了。如果按照他们曲解,大禹号海难事故也不是事故,因为船主即没有主动把船凿穿,也没有把船开向暗礁,是风浪太大造成的,船主的失职行为和海难不是“直接的因果关系”。 就是因为诸如此类的保护主义,使得实际医疗事故的范围比规定的医疗事故范围大大缩窄。

医疗损害是由法律确定的,它的范围除了包括医疗事故,还包括医疗差错,以及被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所否定的,但实际存在着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侵权损害事件。最近,广州市一瞩目的医疗赔偿案有了结果:庭外和解,医院给了受害者13万。本来已经鉴定为不是医疗事故,为何医院到了法庭又肯给钱?由此可见,不是医疗事故医院就不用赔偿是无任何法律根据的。这几乎是法学界公认的,虽然有的法院不那么执行。
(摘自人民网人民热线文章《是什么阻碍了医疗纠纷的公正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4-5-22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鉴定委员为什么不公正地投票?

有一个医疗事故鉴定委会的委员,认识我也认识那家医院,我成为受害者以后,他对我说:“我既不想看到你输,也不愿意那家医院输,我来调解一下吧”。我拒绝了,请问:医疗事故鉴定除了利益关系,还有没有公正?

一位受害者去找另一家医院的专家看病,专家说手术错误,受害者就去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是当受害者再找到这位专家时,专家很无奈地说手术没问题,并坦然相告:卫生厅的人来找过他……。

“老子袒护儿子”的问题已是路人皆知,关键的问题还是:鉴定委员自己也不愿作出公正的投票!鉴定委员为什么要这样做,不仅是保护同行那么简单,更重要的原因是,鉴定委员也是医生,他们认为自己付出的多,得到的少,平时遇到很多不公正的对待,他们有一肚子的怨气,并把这种怨气带到医疗事故鉴定里来。他们和出事的医院同命相怜,大家都做得那么辛苦,能放过的就放他一马。对于妇产科这个圈子来说,这种现象就更加严重,妇产科的鉴定委员认为妇产科风险大、最辛苦,做错什么事都应该原谅,他们平时失去的东西,正好可以在鉴定时通过偏袒的弥补,鉴定自然无公正可言。加上医院的妇产科专家每三个月就要开一次讨论会,他们的关系非常密切。在他们轮换做被告和法官时,也在轮换着相互的“关照”。(摘自人民网人民热线文章《是什么阻碍了医疗纠纷的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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