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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云溪镇大堰村王海军何许人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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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9 09:10 |
一些事没人做,一些人没事做。没事的人盯住做事的人做的事,议论做事的人做的事,使做事的人做不成事。

发表于 2014-12-29 09:10 |
一些事没人做,一些人没事做。没事的人盯住做事的人做的事,议论做事的人做的事,使做事的人做不成事。

发表于 2014-12-29 17:38 |
网民朋友:
      你好!关于你在麻辣论坛上反映:“云溪镇大堰村王海军何许人矣的相关问题”,卫生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局监察室、医政股、新农合中心及云溪卫生所的相关人员再次到该村进行调查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云溪镇大堰村村卫生室是黑诊所”的问题
     经调查,村卫生室注册机构名称:盐亭县云溪镇大堰村卫生室,地址:云溪镇大堰村,诊疗科目:预防保健、临床内科,登记号:PDY00203-151072312D6001,有效期限: 2012年12月7日—2015年12月30日,发证机关:盐亭县卫生局。机构负责人:王海军,执业资格: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地点:盐亭县云溪镇大堰村卫生室。因此,你所反映的情况不实,该村卫生室是由县卫生局审批合格后准许设置的,王海军的执业资格也符合注册乡村医生的条件。
      二、关于个别村民一年之内不论住院几次都不再重交医保费了,可他的诊所却背道而驰,百姓一旦住院就需再补交一次医保费的问题
经调查,反映村民每次住院医药费报销后再次住院都要再交医保费的情况不实。每年新农合统筹缴费都是在年未规定统一上缴次年参合款,一次缴款后当年不再重交参合款。据现场走访,近年来住院报帐部分的农户未发现此类问题。在2013年确有15名村民,因住院报销住院医药费后未报销门诊医药费的情况,在上次网民反映的问题中已作出了回复及处理。
      三、关于低保户、五保户不收取医保费,而他却贪得无厌,照样分文不少收取这部分群众的医保费的问题
      经调查人员现场走访,随机调查3-4户低保户、五保户,均未发现王海军收取统筹金的问题。后经财务核对,凡每年民政局提供的低保、五保户花名册上的人员,该村均未收取参合款,而由政府资助参加新农合,未发现收取低保、五保户人员统筹金的问题。
      新农合是以年终民政局提供的低保、五保花名册信息为准,低保、五保在乡镇属于动态管理,可能会出现个别低保人员与名册不符合的问题,但新农合收费是全县统一时段、统一收费政策,只能按年终民政局提供的花名册为准。
      四、关于袁思勇,他家两人交医保费,在王海军处“签字”后,王海军承诺他你家再补交20元我就能把你家2014年的医保费转成2015年医保费,并且给你报销300多元的问题
      经询问袁思勇本人,其家庭成员2人,2014年不属于低保户人员, 2014年11月26日止,在乡村医生王海军处实际共欠169.5元的门诊医药费,王海军说再为其子袁军补开100多元的门诊医药费处方、发票,其本意是为袁思勇2人报销门诊医药费160元来除去欠帐再补9.5元(至今未补),袁思勇本人不愿再参加新农合,但其子袁军已另找朋友到王海军处缴纳参合款90元,王海军收款后并为袁军个人开具了参合发票。
      经调查,你反映情况不实。根据国家、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相关政策和文件精神,2014年新农合筹资标准70元/人.年,普通门诊医药费报销比例80%,个人封顶线80元,超过部分患者自理。
      针对近期网络反映王海军的相关问题,经卫生局多次调查核实,已对王海军在执行政策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纠正,给予了批评教育及按村医管理和目标考核扣除补助等处理措施,并责成云溪镇卫生所进一步加强对村医的管理,加大宣传和沟通力度,严格按照新农合政策执行。
      感谢你对卫生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同时希望你能实名进行投诉或咨询,投诉电话:0816-7120646,咨询新农合政策电话:0816-7120110。
                                                                                                                                              盐亭县卫生局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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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0 09:16 |
我就说嘛,相信法律,相信正义,一定要把在网上造谣不知道死活的王八羔子告上法庭。让他也在网上露露脸。

发表于 2014-12-30 11:53 |
坚决打倒114楼猪这个邪恶份子

发表于 2014-12-30 11:54 |
:):):):):):):):):):)

发表于 2014-12-30 11:57 |
坚决打倒楼猪这个邪恶的家伙,

发表于 2014-12-30 12:46 |
:victory::victory::victory::victory:

发表于 2014-12-30 13:33 |
王海军,你现在可以到人民法院去起诉这位楼猪了,

发表于 2014-12-30 13:39 |
王海军同志,我们是你群里律师团队,我们天天都在关注你,不管楼主怎么去恶意攻击你,我们相信你的为人,如果你有需要,我们免费帮你打这场官司,

发表于 2014-12-30 20:03 |
:Q:Q:Q:Q:@:@:@

发表于 2014-12-30 20:19 |
楼猪,你怎么不出来说话呢???,是不是亏心事做多了,得了失语症了,

发表于 2015-1-1 21:05 |
这个楼猪是社会毒瘤一定要扒掉,

发表于 2015-1-1 21:15 |
我们只是想看看你是何方神圣,,

发表于 2015-1-3 10:38 |
楼猪,不管你是何等高人,我们乡村医生这次给你来真的了,不把你这个毒瘤铲除,我们誓不为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4 00:28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发表于 2015-1-4 06:38 |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网络诽谤
网络诽谤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利用互联网发布公民隐私、欠文明甚至诽谤色彩言论的网络诽谤行为时有发生,统一论坛人身攻击现象甚嚣尘上,或政治攻击,或无中生有,或秽语谩骂,完全无视法律,将论坛搞的乌烟瘴气,有些人身攻击大有文革遗风,以政治帽子和污蔑替代说理,肆无忌惮,霸道蛮横,令人憎恶。新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下午15时召开新闻发佈会,公佈“两高”关于办理利用资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资讯网络上散佈,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资讯网络上散佈的;

二是将资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资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资讯网络上散佈,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资讯网络上散佈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资讯网络上散佈,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发表于 2015-1-4 06:38 |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网络诽谤
网络诽谤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利用互联网发布公民隐私、欠文明甚至诽谤色彩言论的网络诽谤行为时有发生,统一论坛人身攻击现象甚嚣尘上,或政治攻击,或无中生有,或秽语谩骂,完全无视法律,将论坛搞的乌烟瘴气,有些人身攻击大有文革遗风,以政治帽子和污蔑替代说理,肆无忌惮,霸道蛮横,令人憎恶。新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下午15时召开新闻发佈会,公佈“两高”关于办理利用资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资讯网络上散佈,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资讯网络上散佈的;

二是将资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资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资讯网络上散佈,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资讯网络上散佈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资讯网络上散佈,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4 20:37
你们乡村医生在网络上的所有发言,均有恐吓,辱骂,威胁。法律保护检举人的,对与错由公安机关确定。卫生局自身问题到处都有,背黑锅的肯定是你们。

发表于 2015-1-4 21:05 |
手机用户 112.97.37.x 发表于 2015-1-4 20:37
你们乡村医生在网络上的所有发言,均有恐吓,辱骂,威胁。法律保护检举人的,对与错由公安机关确定。卫生局 ...

你不知道内情,这种想法是对的,但是114楼主,他的做法不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他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你们真的不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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