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成都分公司在法庭上出示非法证据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下午两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在该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鸿燕诉被告中国联通成都分公司民事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周鸿燕是被告中国联通手机用户,被告在没有征得原吿同意的情况下,数年前擅自开通收费业务,并在原告不知道的情况下,扣收原告“手机增值服务费”。 最近才被原告发现,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原告向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对溥公堂。 在法庭上,被告中国联通成都分公司主张:虽然中国联通没有证据证明,是征得了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为周鸿燕开通了“收费手机增值服务项目”, 但是本公司收到原告的投诉后,就退还了多收的服务费,本纠纷已经妥善解决;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法院的诉讼费。被告中国联通成都分公司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三份“录音证据”。 原告听完被告单位中国联通成都分公司工作人员舒强和代理律师播放的了“录音证据” 后,气愤地抗议道:“舒强你太卑鄙了,你说:你代表‘中国联通’ 要到我家里来找我,我请你到咖啡厅喝咖啡,我们聊天,却在偷偷地录音……法官,这不是我真实的意思;如果我知道他(指中国联通工作人员舒强)在录音,我不会那样说。如果我与联通公司的纠纷已经解决了,我就不会起诉它了……”。本案的主审法官,冷冷地问道:“原告,录音中的声音是你的吧?”;“是的。”原吿答道……。 原告周鸿燕女士的朋友李双德,坐在旁听席上,只能干作急而帮不上忙。 在庭审过程中,本案的主审法官,收徼了一名旁听群众的手机,“我没有录音,也没有照像,甚至手机连机都沒有开,我只是把手机拿在手上……”。“联通公司当了小偷,还怕别人录音啊?”其他旁听群众骂道。(庭审完后,法官把手机还给了那一名他旁听群众)。 庭审结束后,李双德对原告周鸿燕女士说:“根据‘民事证据规则’, 被告提交的三份录音证据,是无效证据。民事证据,必须同时具备‘三性’, 既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被告工作人员舒强,在你不知道的情况下,录音,是‘窃听’行为。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 如果你不认可它的证明力,法官就不应当将它作为‘定案的证据’……”。 “你帮我看一看《庭审笔录》,这方面我不懂。”李双德告诉周鸿燕“如果《庭审笔录》记录有错误,你可以要求书记员修改。但你只能要求修改你自己的陈述内容;不能要求修正对方所讲的内容……”。 “你不能阅读《庭审笔录》!”主审法官对李双德吼道。“他是我的朋友。”周鸿燕向法官解释道。“不行!他不能看《庭审笔录》!”法官坚恃道。 “《庭审笔录》,不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吧?”李双德向主审法官讯问道。“你不是当事人也不是诉讼代理人,所以你不能阅渎。”法官根据法律的规定,再一次拒绝李双德阅读《庭审笔录》。 李双德只好将《庭审笔录》递给了原告周鸿燕女士,就走出了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14年9月1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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