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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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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30 11:21 | |阅读模式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提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将“四个能力”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内容。2010年,研究制定《河北省消防“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2011年全面启动实施。在各级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的基础上,组织成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建全消防工作联络员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提示和教育培训;每年提请政府挂牌督办一批重大火灾隐患,2010年,对199处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并如期销案。
    2.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协调工商、文化、卫生、安监、建设、房管、教育、旅游、质监等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严把审批关,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严格依法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要推动行业、系统制定“四个能力”建设方案,督促其抓好本系统、本行业“四个能力”试点建设,形成工作合力。
    3.落实设施建设责任。坚持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城镇建设“三年大变样”,提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凡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要及时组织修订;凡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提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按照消防规划,在新建或改造道路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无市政给水管网的城镇,同步建设蓄水池和取水点。在加快推进产业调整和发展过程中,所有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与消防设施同规划、同建设、同运营。2010年,113个县完成消防专业规划编制、修订工作,并全部通过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评审。
    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县级以上政府必须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和平安地区的考评内容,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充分利用综治委和安委会这两个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组织专项检查,推动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并将消防工作任务纳入政务督查内容,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政府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强化考核问责,对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实行社会治安综合考评一票否决。2010年底,对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15号文件)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情况通报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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