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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控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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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6 17:27 | |阅读模式
在黑保护伞的掩护下与刘汉团伙乃一丘之貉
〈乱作为〉的政府官员与公检法院合伙诈骗
〈乱作为〉的达县工商局办假执照为之鸣锣开道
〈乱作为〉的达县人民法院炮制12个错误判决
    控告人:高瑜伸,男,身份证号码:513021194304051038。住四川省达县南外镇金丝柏林巷1号1单元6号。电话:18282291818。
被控告人:达州市副市长 杨刚,达县人民法院 罗万国,达县公安局局长 程胜,达县工商局局长 李铃,达县公安局重案组组长 张跃文,达县原福善派出所所长 向以文(原),达县福善派出所所长 何荣(现),达县福善乡党委书记 杨沼霞,达州市金惠来煤业有限公司黄履平(法定代表人)
事实及理由:
四川达县法院的12个错误判决书,2009年8月4日达县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将我关押在达州市看守所时间长达九个月,在此期间张跃文大搞刑训逼供,向被害人勒索人民币3万元。至今未撤案,黄履平给福善派出所所长向以文人民币20万元,2007年在我厂拉12T块煤1万元,在福善乡伙食团开会庆祝向以文任所长及公路大队长,乡政府大小官员人人参与约200多人,每个企业送红包500元、5000-15000元。我厂工人红包费500元。何荣收取保后审费2000元,撤案费2000元,都没开票(达县政法委领导杨吉昆批准的一个(灰色)交办案子)。  
我是原达县福善镇炉堆子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于201 1年9月1 7口被达县公安局逮捕拘留(当时公安机关没有给我任何书面文件,就直接把我关进了看守所),在被羁押期间,达州市达县福善派出所所长何荣及公安龙庆安带领黄履平、刘川、符巧、杜奎生等人在看守所以胁迫等方式,威逼我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1份股权转让协议,以800万的价格夺去了我价值数千万元的煤矿,使我遭受重大损失过亿万元,恳请贵单位予以立案侦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金惠来煤业有限公司”,从注册到现在为止,都是非法的皮包公司,没有法定代表人,没有经营场地,没有从业人员,没有注册资本,没有验资报告,没有财产清点花名册以资源整合为名偷梁换柱。以欺骗手段弄虚作假的行为,经达县工商局与原告拼凑100万元,在该皮包公司宣告预核期内就被黄履平抽逃98万元(见材料)(坚决要原告交出私刻高瑜伸私章、财务章、公章)栽赃于高瑜伸。2007年元月24日私刻公章,到达县公安局欺骗手段开了3吨炸药、六千发雷管,我已报案到派出所及公安局,后栽赃于高瑜伸至今达县公安局供应无手续的炸药(炉堆子煤矿在2009年1月-2014年1月都没有生产)。早就应当停止供应炸药,但现在一直在供应,何故?(有县煤管局几位领导参与此矿)
    2011年9月17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关进达州市看守所,但真正拖欠劳动报酬的并不是我,而是金惠来公司下属炉堆子煤矿的承包人黄履平、杨超、邓泽现、张武欠我的承包款1000多万元。但由于我是金惠来公司名义上的假法定代表人(实际上我早已没有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为了夺取我的股权和财产,黄履平以灰色勾结公安机关,把我关进看守所,使我失去自由,这是黄履平等夺取我煤矿的第一步。   
201 1年1 0月1 0日(此时,我仍被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上午9点左右,负责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的办案警官达县福善派出所所长何荣及派出所公安龙庆安带领黄履平及其律师杜奎生、刘川、付巧等一行8人进入看守所,逼我签署他们早已拟定好的股权、财产、人权转让协议,威逼我将价值数千万的资产以800万的价格将金惠来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黄履平。
我原本就不愿意转让公司股权,10月8日,由何荣、张家淑二人来看守所,讲的价格干得800万元,所有公司与高瑜伸个人债务都由乙方支付,更何况黄履平一伙人强迫我以800万的价格把公司股权卖与他,我的煤矿价值几千万,而且当时处于正常开采之中,之前有人愿以5000万的价格购买我都没有卖,如今又怎么会以800万的价格贱卖?我就拒绝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于是黄履平的律师杜奎生就威胁我说:“如果你不签字,就判你三五年的刑。”我的家属也告诉我:黄履平曾经把她叫到康廉大酒店808号房,威胁她把股权卖给黄履平,并说只要把股权卖给他,他就放我出来;不卖就判我三至五年,只要我同意签字,马上就把我放出来。他们反复地对我进行威胁,而且由于当时带他们进来的是我这件案子的承办警察,再加上黄履平的背景深厚,终于在当天下午16点过,我在他们的威逼胁迫之下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签完字后,何所长把我的手拉出隔离窗,强迫我在协议上按手印。果不其然,在我签完股权转让协议后的10月14日晚上10点多,我被放出了看守所。   
为了得到人身自由,为了免于遭受本不该由我来承担的刑事责任,万般无奈之下,我只有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手印,将价值几千万的股权以800万的价格转让给黄履平。在这件事上,达县福善镇派出所公安人员何荣、龙庆安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使我一个手无寸铁的善良商人在强权的逼迫之下损失惨重,请问天理何在?我不相信在法治的社会里,这些人可以只手遮天,置法律和正义于不顾,恳请贵单位对此事立案侦查,维护我的合法权利并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在这之前我多次到市、县公安局都被你们拒绝立案。
控告人:高瑜伸
201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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