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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服务博律师谈:债权债务不能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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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0 10:47 | |阅读模式
别人都说爱情就像吸毒一样一发不可收拾,可是今天小编想说:“赌博就像吸烟一样害人害己!”父亲因赌博欠债不还,8岁儿子遭追债方绑架并勒索加收3万利息。
案例:
  甲某因赌友乙某欠其赌债2万余元,日久不还,2013年5月的一天,甲某等候在小学门口,将乙某刚放学的8周岁男孩骗至车上强行带走。送到邻县一亲戚丙某家,然后请文才较好的丁某代其写给乙某一封措辞严厉的信,威胁说:乙某必须在3天内送还5万元(2万元赌债并且另加3万元的利息)否则,将其儿子卖掉抵债。乙某向公安机关告发,小孩被解救。
分析:
  该案中甲某绑架乙某小孩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中甲某的行为应定性为非法拘禁罪。理由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绑架、非法扣押人质索债犯罪的定罪量刑有了统一的规定。该案中因乙某欠甲某的赌债,甲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了乙某的小孩的行为,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应定性为非法拘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甲某的行为应该定性为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罪并罚。理由是:甲与乙之间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甲为了索要债务而将乙的8岁孩子绑架司法解释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而对于以非法扣押方式索要超过其债务之外的3万元现金的行为,实为以索债为借口勒索他人财物,应构成绑架罪,所以对甲应以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是:该案中甲的行为应定性为绑架罪,理由是:甲某既有索要债务的目的,又有勒索他人财物的绑架罪目的,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罪和两个罪名,根据刑法理论,这种情形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因而对甲应以绑架罪定罪量刑。
律师观点:
  认为上述三种观点均有一定道理,当具体分析来看该案中甲只能以绑架定罪。
  认为甲的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观点将一个持续的非法拘禁行为人为地分成二段,分别作为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构成要件,违背了定罪的基本原理,同时也违反了刑法上的罪数理论,缺乏科学依据。
  根据刑法理论,本案属于吸收犯。
  所谓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在吸收关系,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在吸收犯中,数个犯罪行为通常属于实施某种犯罪的同一过程,彼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前一犯罪行为是后一犯罪行为的所经阶段,后一犯罪行为是前一犯罪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
  在本案中,甲一开始出于索要债务的目的实施了非法拘禁乙的孩子的行为,在非法拘禁行为的持续期间,甲改变了单纯的索债目的,转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向乙勒索钱财,其为索债而非法拘禁乙的孩子的行为成为后续勒索乙钱财行为的一个阶段而被勒索钱财行为所吸收。由于后续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特征,构成绑架罪,根据吸收犯中重罪吸收轻罪的原理,对甲只能以绑架罪定罪。 今天小编就在此给大家推荐一个能找到专业债权债务法律服务的商务社交平台——服务博,希望能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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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3 1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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