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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苟小兰回帖的严重更正和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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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08:34 |
网上发言应当有节制。楼主“爱恨情仇2”不走司法程序,有两个问题,一是你手上根本没有什么证据,也许是你没证据意识没想到要留证据(这种情况你只能自已认栽,有证据没收相当于没证据),也许是你道听途说,想找范儿。二是你捕风捉影或不安意别个,想把别人搞臭。不能哪种情况,你都涉嫌侵犯别人的隐私,已经违法了。我劝你还是适可而止,不要到时惹上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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