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公务员实行的是职级工资制,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三大块组成;事业单位执行的是岗位绩效工资制,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补贴构成。2007年实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以来,因教育等事业单位未纳入此次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范围,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政策尚未出台,公务员津贴补贴和教师绩效工资成为教师议论的焦点话题。 《教师法》第六章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第二十五条所称的‘平均工资水平’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的口径统计的平均工资额。各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当地教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幅度及保障措施,并予以落实。” 相信随着国家不断的重视,机制的不断完善,教师的利益会得到全面改善的. 希望各位人民教师还是耐心些,乐观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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