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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安徽马鞍山9.11宁马高速特大交通事故判决疑点!(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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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2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仔细看了笔录,尤其在王卫东的笔录上涂改的痕迹最为明显

发表于 2014-5-23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是如何每次都如此精准的判断几乎每个交通事故都是三七分?

发表于 2014-5-24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已经二审过了?结果又怎样了?具体透露一下!

发表于 2014-5-25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因为肇事车辆是一个老司机,如果是心路过的新手又该如何解释,你是否在前后一百米处做了标注?

发表于 2014-5-26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查到了当初央视的新闻,在新闻里面的地点就是宁芜高速东环路段,当时是无法伪造事故发生地点的。

发表于 2014-5-27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何百姓一提到法院公安城管都没有好印象?是不是该深思熟虑一下?

发表于 2014-5-28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红头文件是有效的,怎能忽视他的作用,人证物证一应俱全,法院还是私偏,不是违法又是什么?

发表于 2014-5-29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问经常开这条线路的司机就知道了,但是公路改造首要任务就是封闭不该存在的岔路口不是吗?

发表于 2014-5-30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惜了9死27伤,甚至更多,到死都不明不白的,还有被黑锅的司机。

发表于 2014-5-31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忍不住想爆粗口了肿么办?

发表于 2014-6-2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究竟高速公路的管理应该属于哪些部门,在天朝的职权部门根本没有做到定人定岗,好多责任存在空洞区或者重复区,难关很难出示证据作为佐证。

发表于 2014-6-3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就马鞍山交警来说,事故现场的分布图也没有还原事实,就王卫东说的第二辆水泥车就没有提到?

发表于 2014-6-5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高速大队也应该知道道路的性质,个人认为省交通厅不一定是唯一的部门

发表于 2014-6-6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司机应该知道也不能抹杀职能部门的错误,强盗逻辑。

发表于 2014-6-8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没有料到的是,居然二审还是和马鞍山法院的判决一样,难道证据都不是证据?

发表于 2014-6-11 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一级公路,自然是否定了岔路口的不合法,那马鞍山交警等职能部门该承担的责任自然不用承担了

发表于 2014-6-15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啊,我看这个帖子发了也有好多天了,为何就是不说明情况?

发表于 2014-7-3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倒有个建议,当初听说是马鞍山交警来处理的善后问题,可以针对钱的去向来重点责问

发表于 2014-7-9 0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我也记得当初好像还有一辆水泥车,事情太久有点想不起来了

发表于 2014-7-19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到现在很多年过去了,事故的现场是否还是当年的样子,马鞍山交警怎么会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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