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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争抢”乞讨女童,养父与志愿者起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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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4 06:38 | |阅读模式
“争抢”乞讨女童,养父与志愿者起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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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晚,一场“争抢”10岁乞讨女童小飞燕的冲突,在北京西站发生,冲突双方是志愿者及女童养父王军。

王军说,小飞燕是他2004年在上海火车站附近捡到的,10年来,王军带着身患残疾的小飞燕辗转上海、三亚、武汉、哈尔滨等地乞讨为生。小飞燕年初随养父王军来京乞讨并治病,上周,山西一家青少年关爱中心与王军签订了“寄养”协议,欲救助小飞燕,但就在协议将实行时,王军“悄悄”带孩子离京返乡,却被志愿者在北京西站“遇见”,双方随即发生争执。

小飞燕不想离开“爹爹”;王军有三子女无法收养;志愿者想让孩子尽快接受治疗、上学。小飞燕何去何从仍是僵局



父母虐待孩子可永久剥夺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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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7种情形,都可被剥夺监护权。昨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尽管一年内原监护人可申请恢复监护权,但有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等行为的,将不得恢复监护权。

《意见》明确:民警制止侵害行为,有权带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遭受虐待,检方直接诉监护人;受害未成年人若无合适监护人则由民政监护,若有符合规定的人员和单位供法院指定监护人,则尊重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愿。

>>7种侵害行为可撤销监护权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等情形。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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