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明裁判制度,即对事实问题的裁判是交由神灵来完成的,法官的任务只不过是对神灵显现的答案予以宣示罢了。
在神明裁判制度下,对事实问题的裁判是交由神灵来完成的,司法官员的任务只不过是对神灵显现的答案予以宣示罢了。那时候,法庭不是为查明案件事实设立的机构,而是为获得神灵指示设置的场所。”所以,在神明裁判制度下,对于事实裁判而言,证据并非裁判的必要条件,裁判的关键在于神灵指示”而非反映纠纷事实的证据。在我国,神明裁判绝迹的很早,随着是否改革的逐渐深入,神明裁判在一些地方法院又开始兴起。
神灵指示中院审判委员会对X医生改判医疗事故罪:
2012年某市法院作出的(2011)B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就是典型的神明裁判判决书:
2000年X医生被乡卫生院邀请去为一难产妇行剖宫取胎手术,术中发现该产妇子宫收缩乏力,术后经治疗观察约4小时,病情稳定可以专员的情况下,由卫生院医生陪护转县医院治疗,途中产妇不明原因死亡。(由于乡卫生院不提供病例资料,只提供了手术医生书写的手术记录)2001年检察院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将X医生逮捕后告知县公安局法医出具的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产妇大出血,致患者失血性休克死亡‘’,X医生对尸检报告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经县公安局审查符合重新鉴定情形,经公安局负责人批准,由公安局聘请市医鉴委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是“”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患者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检察院无法以医疗事故罪起诉,改成非法行医罪起诉。县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市院二审及第一次再审均认定“”鉴于无证据证明X医生的行为与产妇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无法认定是X医生的行为造成产妇死亡,只能依照“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1年省高院指令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查明,X医生是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指控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应当依法撤销。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时,主持审判委员会的副院长适用神明裁判制度,经焚香烧纸及一番祷告后,接到神灵指示可改判医疗事故罪: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将由县公安局聘请市医鉴委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隐瞒,也不让控辩双方对X医生的行为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进行质证辩论,更不让X医生对能否构成医疗事故罪辩护,以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患者失血性休克死亡‘’作为定案原审被告人X医生犯医疗事故罪的证据,以原审被告人X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议庭依照审判委员会决定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合议庭审判长解释:由于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罪,是审判委员会决定你犯医疗事故罪,合议庭也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罪时怎么判决出来的。至今市中院依然不对申诉复查处理,就因为市中级法院执行的是神明裁判制度。
证据裁判制度:是指对于案件争议事项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裁判的形成必须以达到一定要求的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证据裁判制度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基本内容:
1、有犯罪事实,但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不得定罪(法官个人知悉的有罪事实,不能作为判决有罪的依据)
2、无犯罪事实,但有伪证据指控犯罪,不得定罪
3、除了免证事实之外,犯罪要件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
4、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双方质证、辩论,并经法庭调查和评议,认为可信、客观后,才能作为判决基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被告人陶红第9次承认了自己的行凶杀人罪行,张海波法官依据证据裁判一锤敲下:“无罪释放!”
2008年,陶红与冉金波相识,两人很快便确认了恋爱关系。交往一年之后,陶红便提出了要和冉金波结婚,但这时她才发现,冉金波是有家室的人。
冉金波解释说自己和妻子并没有感情,会很快离婚和陶红结婚。陶红甘愿做起了冉金波的“小三”。
但时间一天天过去,冉金波迟迟没有离婚的打算,陶红急了,2011年,她去了冉金波的家,声称如果冉金波再不离婚,她就杀了冉金波。
第二天早上,冉金波被发现死在家里,凶器是一把羊角刀,被扔在地上,现场满是血迹。冉金波的家人发现后立刻报了案。好在冉金波家大门口装了监控,警方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
监控里,只有一个穿着白色裙子的女子进了冉金波的家,凌晨的时候,这个女子又离开了房子。根据体态特征,警方很快将犯罪嫌疑人陶红捉拿归案。
警察质问陶红为什么要杀死冉金波,陶红哭着说道:“不是我,是小偷!”“如果是小偷,为什么监控里只有你一个人的人影?”陶红连连否认。后来警察连三审问陶红,陶红终于交代了罪行。
之后的8次审问中,陶红都对自己因爱生恨、杀死冉金波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见此案已一锤定音,便交由法院审判。
但审判长张海波发现了案件的疑点。行凶现场全是鲜血,陶红的白色裙子却是干干净净,羊角刀的指纹也与陶红不匹配。所以张海波断定,凶手绝不是陶红。
法庭上,陶红第9次承认了自己的行凶罪行,张海波却一锤敲下:“无罪释放!”现场一片哗然。冉金波的家属质问张海波是不是收取了陶红的贿赂,要求还冉金波一个公道,杀人偿命。陶红则流下了激动的泪水。
张海波顶着来自死者家属的纠缠与压力,苦苦寻找着真相。终于,一年后,监狱里的一个犯人娄某为了立功获得减刑,举报了同寝的黎某曾经杀过人。
经过审讯,事实真相终于得以还原,黎某在陶红离开冉金波家后翻窗进入室内,所以没有被监控拍到。他杀害冉金波之后抢走了冉金波身上的现金和银行卡。
而后来也证明,羊角刀上的指纹和黎某的完全匹配。真相终于得以昭雪。张海波还了陶红一个清白。那为什么陶红要承认杀人事实呢?
因为只有陶红一个人出现在监控屏幕上,而且她最有犯罪动机,面对事实百口莫辩,最后干脆承认罪行,被判死刑一死了之。
正是因为有张海波这个当代“包青天”执行的是证据裁判,一桩冤案才得以避免,像张海波这样的法官者,值得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及法官们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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