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农民工许光芳进入四川紫竹物业公司作保洁工。2016年3月5日上午,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被医院诊断为骨断筋伤。经住院治疗好转后出院。许光芳的丈夫走访咨询了多家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许光芳的受伤算不算工伤,得到的答案都是说,许光芳59岁,她的受伤不能算工伤,只能按劳务关系受伤处理。2016年8月15日,许光芳咨询安岳公民代理处胡代国。胡代国说,应当属于工伤,并说明了理由和法律依据。于是,许光芳特别授权委托胡代国代理,申请资阳市人社局确认许光芳的受伤为工伤。2016年10月11日,资阳市人社局作出资人社办【2016】83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许光芳的受伤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委托安岳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四川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资阳市人社局作出资人社办【2016】83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四川人社厅经过复议,对资阳市人社局作出资人社办【2016】83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决定,认定许光芳的受伤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开庭这天,许光芳的委托代理人胡代国没有出庭应诉,因为,胡代国认为,本案百分之百该赢,可以为许光芳节约车旅费500元左右。一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紫竹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行政复议决定。紫竹物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20行终3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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