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个争议焦点:原告要求赔偿147.5平方米房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公布,其配套实施办法于2008年7月1日建设部168号《房屋登记办法》实施。根据被告出示的证据《安岳县普州大道滨河路项目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公示》林信建的房屋147.5平方米 修建于80年代。其中,有房产证面积49.3平方米,无证件房屋98.2平方米也就是说,林信建的住房有98.2平方米虽然没有产权证,但是,该房屋是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修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84条有关“法不诉及既往”的法律原则及“法无禁止”便是合法而不违法的原则,林信建无证件的房屋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予以拆迁补偿。被告以及相关部门将原告无证件房屋视为违法建筑,该行为违反“法不诉及既往”的法律原则及“法无禁止便是合法”原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问题的紧急通知有关“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的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的规定。”原告无证件房屋都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拆迁补偿。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本代理意见。 此致 林信建、张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代国-- 联系电话15984216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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