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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新闻] 请南江纪委万国书记解释在拆迁中虚拟项目或名称进行的补偿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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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6 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岐山来了,相信现在的纪委

发表于 2014-10-26 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南江纪委

发表于 2014-10-29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是不是哦,与这次海螺拆迁有关的主管副局长就是刘啊,国土局是不是那个姓刘的副局遭了哦?

发表于 2014-11-1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看你发的帖子,谢谢关注!我最近回河南去了,所以现在看见网上说这个事情很热闹,说明大家还是很有正义感的,对于在帖子中说的南江前进采石场法人关于和国土局虚拟的赔偿项目一事,确实如此,在法庭上陈xx是公开承认了的,他和国土局签订的协议里面那11个项是虚拟出来的赔偿项目,在这里希望南江纪委高度关注一下,应该严厉打击用虚拟的项目骗取国家资金的事情!谢谢给位的关注!

发表于 2014-11-4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南江纪委,那些公务员私下和企业搞权钱交易的,应该查一下了

发表于 2014-11-5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朋友的关注,现在把我了解的一些情况给写出来,南江前进采石场的法人和国土局(南江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的合同内容如下:一.地面附着物补偿;   二各类机械设备拆除、搬运补偿;   三.批准采量中未开采的余矿补偿;   四.新修厂区道路补偿;   五.矿山开采库存矿石量补偿;   六.停产停业补偿;   七.矿山剥离量补偿;   八.矿区范围外合理剥离量补偿;   九.机械设备安装费补偿;   十.矿山搬迁无法使用的机器设备补偿;   十一.看厂费补偿。
     以上是国土局给南江前进采石场进行分项补偿的总合同内容,里面除了第三项和第六项是采石场的法人投陈xx资的,其余九项都是该厂承包人丁xx投资的。由于是政府这边第三方引起陈xx和丁xx之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且由政府第三方给他们双方在采石场里各自投资的项目进行的分项补偿,也就是说陈xx和丁xx在该厂各自投资的项目,政府已经给了补偿,是由法人陈xx去签订的分项补偿总合同,并不代表一切补偿就是法人陈xx一个人的,在法庭上陈xx已经承认对他来说这补偿的十一项都是虚拟的。(那是虚拟的他就不该要补偿),因为有些项目不是陈xx投资的,是丁xx投资的,就应该补偿给丁xx,是政府影响的他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丁xx也有收回投资的权利。据说国土局已经给陈xx支付了五十万,那他就涉嫌和国土局共同套取国家资金,因为这些补偿项目对他来说是虚拟的,国土局就不应该给陈xx支这个钱。
      所以也希望像楼主说的南江纪委和相关部门能介入,可以去法院和国土局了解一下,看看这个敢以虚拟项目来搞赔偿的真实内幕!严厉打击那些以虚拟项目和名称搞赔偿的违法犯罪行为!感各位网友和懂法律的朋友进行的关注,我相信也是很多有正义感的朋友所关注的事情!

发表于 2014-11-6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南江前进采石场的法人后台还硬嘛,就是明目张胆的说是虚拟的项目来搞赔偿又怎么样,一切可以用关系摆平就是了,看来法院还得买他后台老板的帐,绝对要判给陈xx,才不会管那个丁xx的理由和证据如何充分,大家不信走着瞧!百分百是判那个丁xx败诉!

发表于 2014-11-7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304506945 发表于 2014-11-7 11:49
丁某某,看你这么多帖子,作为普通老百姓,也给你出点主意,一定管用!

前进采石厂那点赔偿根本不够你的 ...

热闹啊。啊哈哈哈哈,是不是那个丁xx把你的啥子脚踩痛了哦?莫那么生气嘛,有空时间了我慢慢把了解到的实际情况给你摆一哈了,今天要开会顾不得了

发表于 2014-11-8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NJS123 发表于 2014-11-8 11:32
谢谢你的回复总结你说的意思如下;1,丁XX是工人。2,丁XX对工程方面有投资。3,双方都没有错,4,丁XX有 ...



        楼上的朋友说的很对,据了解,那个陈xx把南江前进采石场的所有相关手续办好以后,就由丁xx来投资建厂和搞那些矿山必须的前期工程(如剥盖山、修路、平整场地、建设厂房、雇请工人、购置设施设备等),也就是说把采矿权承包给了丁xx。所以实际上南江前进采石场就是那个丁xx来投资建的,法人陈xx就只是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对采石场内工程方面和设施没有一点点投入。虽然陈xx说工资已结清,又说是包含在每吨矿里,实际就是说他和丁之间只是矿石交易,没有任何一点点其他项的交易,现在只是把丁xx卖给他的矿石钱结了,都还剩下几万块一直都不给丁xx结账。
      那个陈xx确忽略了一个问题,丁xx为了采矿做了那么多的前期工程,剥离出来的矿石还有几百万吨没有开采,只是开采出了很小一部分矿石,根本不可能把前期那么多工程方面的投入挣回来,经过两年的矿山基础设施,采石场的逐渐形成了正规的开采规模,在丁xx的收益渐增之时,由于政府海螺项目的进入,致使丁xx无法继续采矿,从而导致他那么多的前期投资无法收回。是政府第三方引起他们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更别说续签了。政府对丁xx在前进采石场工程方面的投入请专业机构进行了评估,并且把评估出来的工程补偿款一起划给了南江前进采石场,本来是谁投资的项目补偿款可以直接划给谁,但采石场的法人陈xx想一个人独自侵吞所有的补偿款,并且说每吨矿石里面包含了丁的所有投资费用,给他把矿石钱结了就没有关系了,这怎么说的过去呢?比方说那个丁xx在采石场做了两年的前期工作,开采并拉出去了一车矿石20吨,这20吨矿石每吨里面都包含有丁xx的投资,那把这20吨矿石钱结了就行了,那个丁xx就可以走了?如果前期工作做完了,不管丁xx开采了好多,没有把矿石拉出去,陈xx就不会给丁付钱的,那海螺来了,那个法人陈x是不是也叫丁xx可以走了呢?政府是对丁xx所做的工程投入进行的的评估和给的补偿,法人陈xx投入的手续方面涉及的土地林地,国土局说是另行补偿的。
      丁xx在采石场的投资项目和陈xx有什么关系呢?陈xx和丁xx都没有过错,是政府引起的由政府给他们各自投资项目的总补偿款,不是法人陈xx拿钱出来补偿,那法人凭什么就想把别人投资项目的补偿款拿去呢?这官司看打到什么地方,都要说出个理由啊,不能因为是法人就代表了一切,就可以把属于别人的钱拿跑,那卫生局张继伟还是法人呢,那他拿点属于别人的钱应该没什么啊,可现在不还是要吐出来。欢迎各位网友来说一下是不是这个理呢?

发表于 2014-11-8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把我了解的一些情况给写出来,南江前进采石场的法人和国土局(南江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的合同内容如下:一.地面附着物补偿;   二各类机械设备拆除、搬运补偿;   三.批准采量中未开采的余矿补偿;   四.新修厂区道路补偿;   五.矿山开采库存矿石量补偿;   六.停产停业补偿;   七.矿山剥离量补偿;   八.矿区范围外合理剥离量补偿;   九.机械设备安装费补偿;   十.矿山搬迁无法使用的机器设备补偿;   十一.看厂费补偿。
     以上是国土局给南江前进采石场进行分项补偿的总合同内容,里面除了第三项和第六项是采石场的法人投陈xx资的,其余九项都是该厂承包人丁xx投资的。由于是政府这边第三方引起陈xx和丁xx之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且由政府第三方给他们双方在采石场里各自投资的项目进行的分项补偿,也就是说陈xx和丁xx在该厂各自投资的项目,政府已经给了补偿,是由法人陈xx去签订的分项补偿总合同,并不代表一切补偿就是法人陈xx一个人的,在法庭上陈xx已经承认对他来说这补偿的十一项都是虚拟的。(那是虚拟的他就不该要补偿),因为有些项目不是陈xx投资的,是丁xx投资的,就应该补偿给丁xx,是政府影响的他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丁xx也有收回投资的权利。据说国土局已经给陈xx支付了五十万,那他就涉嫌和国土局共同套取国家资金,因为这些补偿项目对他来说是虚拟的,国土局就不应该给陈xx支这个钱。

发表于 2014-11-10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22779 发表于 2014-11-9 12:10
原来事实如此清晰,相信南江纪委会秉公执法的

谢谢关注

发表于 2014-11-12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NJS123 发表于 2014-11-8 11:32
谢谢你的回复总结你说的意思如下;1,丁XX是工人。2,丁XX对工程方面有投资。3,双方都没有错,4,丁XX有 ...



        楼上的朋友说的很对,据了解,那个陈xx把南江前进采石场的所有相关手续办好以后,就由丁xx来投资建厂和搞那些矿山必须的前期工程(如剥盖山、修路、平整场地、建设厂房、雇请工人、购置设施设备等),也就是说把采矿权承包给了丁xx。所以实际上南江前进采石场就是那个丁xx来投资建的,法人陈xx就只是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对采石场内工程方面和设施没有一点点投入。虽然陈xx说工资已结清,又说是包含在每吨矿里,实际就是说他和丁之间只是矿石交易,没有任何一点点其他项的交易,现在只是把丁xx卖给他的矿石钱结了,都还剩下几万块一直都不给丁xx结账。
      那个陈xx确忽略了一个问题,丁xx为了采矿做了那么多的前期工程,剥离出来的矿石还有几百万吨没有开采,只是开采出了很小一部分矿石,根本不可能把前期那么多工程方面的投入挣回来,经过两年的矿山基础设施,采石场的逐渐形成了正规的开采规模,在丁xx的收益渐增之时,由于政府海螺项目的进入,致使丁xx无法继续采矿,从而导致他那么多的前期投资无法收回。是政府第三方引起他们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更别说续签了。政府对丁xx在前进采石场工程方面的投入请专业机构进行了评估,并且把评估出来的工程补偿款一起划给了南江前进采石场,本来是谁投资的项目补偿款可以直接划给谁,但采石场的法人陈xx想一个人独自侵吞所有的补偿款,并且说每吨矿石里面包含了丁的所有投资费用,给他把矿石钱结了就没有关系了,这怎么说的过去呢?比方说那个丁xx在采石场做了两年的前期工作,开采并拉出去了一车矿石20吨,这20吨矿石每吨里面都包含有丁xx的投资,那把这20吨矿石钱结了就行了,那个丁xx就可以走了?如果前期工作做完了,不管丁xx开采了好多,没有把矿石拉出去,陈xx就不会给丁付钱的,那海螺来了,那个法人陈x是不是也叫丁xx可以走了呢?政府是对丁xx所做的工程投入进行的的评估和给的补偿,法人陈xx投入的手续方面涉及的土地林地,国土局说是另行补偿的。
      丁xx在采石场的投资项目和陈xx有什么关系呢?陈xx和丁xx都没有过错,是政府引起的由政府给他们各自投资项目的总补偿款,不是法人陈xx拿钱出来补偿,那法人凭什么就想把别人投资项目的补偿款拿去呢?这官司看打到什么地方,都要说出个理由啊,不能因为是法人就代表了一切,就可以把属于别人的钱拿跑,那卫生局张继伟还是法人呢,那他拿点属于别人的钱应该没什么啊,可现在不还是要吐出来。欢迎各位网友来说一下是不是这个理呢?

发表于 2014-11-12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把我了解的一些情况给写出来,南江前进采石场的法人和国土局(南江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的合同内容如下:一.地面附着物补偿;   二各类机械设备拆除、搬运补偿;   三.批准采量中未开采的余矿补偿;   四.新修厂区道路补偿;   五.矿山开采库存矿石量补偿;   六.停产停业补偿;   七.矿山剥离量补偿;   八.矿区范围外合理剥离量补偿;   九.机械设备安装费补偿;   十.矿山搬迁无法使用的机器设备补偿;   十一.看厂费补偿。
     以上是国土局给南江前进采石场进行分项补偿的总合同内容,里面除了第三项和第六项是采石场的法人投陈xx资的,其余九项都是该厂承包人丁xx投资的。由于是政府这边第三方引起陈xx和丁xx之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且由政府第三方给他们双方在采石场里各自投资的项目进行的分项补偿,也就是说陈xx和丁xx在该厂各自投资的项目,政府已经给了补偿,是由法人陈xx去签订的分项补偿总合同,并不代表一切补偿就是法人陈xx一个人的,在法庭上陈xx已经承认对他来说这补偿的十一项都是虚拟的。(那是虚拟的他就不该要补偿),因为有些项目不是陈xx投资的,是丁xx投资的,就应该补偿给丁xx,是政府影响的他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丁xx也有收回投资的权利。据说国土局已经给陈xx支付了五十万,那他就涉嫌和国土局共同套取国家资金,因为这些补偿项目对他来说是虚拟的,国土局就不应该给陈xx支这个钱。

发表于 2014-11-15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大家喷青拍砖,发表个人的看法

发表于 2014-11-17 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意思是要纪委过问那些有特权单位违法违纪乱搞的人,这也在他的职业范围内啊,楼上的朋友怎么受刺激了?

发表于 2014-11-17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lol0看来把楼上的哪个尾巴踩了痛了哦,在这用原始人的语言攻击人,相信在论坛发言的都是文明人,也许飞进去了几只苍蝇而已。

发表于 2014-11-20 07: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正能量,支持中国共产党党章精神的精髓:实事求是!

发表于 2014-11-26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法院还没有把判决书发下来,发下来了当事人一定会传上来的

发表于 2014-11-26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据了解,那个陈xx把南江前进采石场的所有相关手续办好以后,就由丁xx来投资建厂和搞那些矿山必须的前期工程(如剥盖山、修路、平整场地、建设厂房、雇请工人、购置设施设备等),也就是说把采矿权承包给了丁xx。所以实际上南江前进采石场就是那个丁xx来投资建的,法人陈xx就只是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对采石场内工程方面和设施没有一点点投入。虽然陈xx说工资已结清,又说是包含在每吨矿里,实际就是说他和丁之间只是矿石交易,没有任何一点点其他项的交易,现在只是把丁xx卖给他的矿石钱结了,都还剩下几万块一直都不给丁xx结账。
      那个陈xx确忽略了一个问题,丁xx为了采矿做了那么多的前期工程,剥离出来的矿石还有几百万吨没有开采,只是开采出了很小一部分矿石,根本不可能把前期那么多工程方面的投入挣回来,经过两年的矿山基础设施,采石场的逐渐形成了正规的开采规模,在丁xx的收益渐增之时,由于政府海螺项目的进入,致使丁xx无法继续采矿,从而导致他那么多的前期投资无法收回。是政府第三方引起他们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更别说续签了。政府对丁xx在前进采石场工程方面的投入请专业机构进行了评估,并且把评估出来的工程补偿款一起划给了南江前进采石场,本来是谁投资的项目补偿款可以直接划给谁,但采石场的法人陈xx想一个人独自侵吞所有的补偿款,并且说每吨矿石里面包含了丁的所有投资费用,给他把矿石钱结了就没有关系了,这怎么说的过去呢?比方说那个丁xx在采石场做了两年的前期工作,开采并拉出去了一车矿石20吨,这20吨矿石每吨里面都包含有丁xx的投资,那把这20吨矿石钱结了就行了,那个丁xx就可以走了?如果前期工作做完了,不管丁xx开采了好多,没有把矿石拉出去,陈xx就不会给丁付钱的,那海螺来了,那个法人陈x是不是也叫丁xx可以走了呢?政府是对丁xx所做的工程投入进行的的评估和给的补偿,法人陈xx投入的手续方面涉及的土地林地,国土局说是另行补偿的。
      丁xx在采石场的投资项目和陈xx有什么关系呢?陈xx和丁xx都没有过错,是政府引起的由政府给他们各自投资项目的总补偿款,不是法人陈xx拿钱出来补偿,那法人凭什么就想把别人投资项目的补偿款拿去呢?这官司看打到什么地方,都要说出个理由啊,不能因为是法人就代表了一切,就可以把属于别人的钱拿跑,那卫生局张继伟还是法人呢,那他拿点属于别人的钱应该没什么啊,可现在不还是要吐出来。欢迎各位网友来说一下是不是这个理呢?
主题        
       现在把我了解的一些情况给写出来,南江前进采石场的法人和国土局(南江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的合同内容如下:一.地面附着物补偿;   二各类机械设备拆除、搬运补偿;   三.批准采量中未开采的余矿补偿;   四.新修厂区道路补偿;   五.矿山开采库存矿石量补偿;   六.停产停业补偿;   七.矿山剥离量补偿;   八.矿区范围外合理剥离量补偿;   九.机械设备安装费补偿;   十.矿山搬迁无法使用的机器设备补偿;   十一.看厂费补偿。
     以上是国土局给南江前进采石场进行分项补偿的总合同内容,里面除了第三项和第六项是采石场的法人投陈xx资的,其余九项都是该厂承包人丁xx投资的。由于是政府这边第三方引起陈xx和丁xx之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且由政府第三方给他们双方在采石场里各自投资的项目进行的分项补偿,也就是说陈xx和丁xx在该厂各自投资的项目,政府已经给了补偿,是由法人陈xx去签订的分项补偿总合同,并不代表一切补偿就是法人陈xx一个人的,在法庭上陈xx已经承认对他来说这补偿的十一项都是虚拟的。(那是虚拟的他就不该要补偿),因为有些项目不是陈xx投资的,是丁xx投资的,就应该补偿给丁xx,是政府影响的他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丁xx也有收回投资的权利。据说国土局已经给陈xx支付了五十万,那他就涉嫌和国土局共同套取国家资金,因为这些补偿项目对他来说是虚拟的,国土局就不应该给陈xx支这个钱。

发表于 2014-11-26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据了解,原告丁xx找被告陈xx谈过,希望能和和气气的协商处理这个事情,看能不能商量大家按照双方的投资比例进行补偿款分割,但陈xx说他和丁xx不存在谈判商量,因为他是南江前进采石场的法人,该厂的所有补偿都是补偿给他的,和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原告说去年在法院的庭审查明事实中陈xx就已经承认了这次政府的赔偿款中有些项目是丁xx投资的,那为什么陈xx要一个人独吞,让他解释一下,陈说那些项目虽然是丁xx投资的,但这些补偿项目是他和国土局商量谈好总赔偿款后,虚拟出来的借丁xx所投资的项目名称来赔偿,那是他的本事,和丁xx没有任何关系,不服气就去法院告。因为丁xx诉请的他投资的项目在这次补偿中款占了大部分比例,法院要是支持丁xx的诉求,他投资的项目肯定全部判给他,要不就会全部驳回的。陈xx说铁定法院把补偿款是要全部判给他自己的,丁xx的那些工程投入是白投了的,法院不会判给丁xx一分钱。
      所以只要法院把判决书发下来,当事人就会把判决书传上来,供社会各界懂法律的朋友来参考评议,来看看导致中国司法腐败的周永康下台后,现在南江法院公平判案的司法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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