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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工作者管理:应该改名还是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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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4 17:46 | |阅读模式
  近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表示,“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那么,失足妇女到底是什么意思呢?《礼记·表记》中记载,“君子不失足于人,不失色于人,不失口于人。是故君子貌足畏也,色足惮也,言足信也。”这里的失足指的是举止不庄重,用现在的话说就是不注意形象。《尔雅·释亲》中对妇的解释是,“子之妻为妇。又女子已嫁曰妇。妇之言服也,服事于夫也。”若要咬文嚼字,失足妇女最初指的是那些举止不庄重的已婚女子。后来,失足由于唐寅的“一失足成千古笑,再回头是百年人”而被赋予了新的涵义,即指犯了严重的错误。然后,《金莲记·弹丝》中又记载,“妾身妓女琴操是也。少逢漂泊。偶尔失足于风尘。”故失足又有了新的涵义,即指沦为妓女。当然,这里的妓女并不是现在意义上的卖淫女,而是不卖身的卖艺女。本人认为,在中国文学史上,失足妇女的代表人物应该是兰陵笑笑生笔下的潘金莲。她即举止轻佻,又谋杀亲夫;即曾为家妓,又嫁为人妇。

  基于以上原因,把卖淫女称为失足妇女似乎有些不妥,首先她们没有犯严重错误,而且多数是未婚。按照刘局长的意思,改名是为了尊重特殊人群。但是尊重特殊人群并不是改个名字就能做到的,而是需要世人改变对性工作者的看法。在当今中国,由于价值观不同,很多人歧视性工作者。只要这种价值观念存在,把卖淫女改成什么词,什么词就会带有贬义的色彩。目前中国公安机关对性工作者的打击力度要远远大于对偷盗抢劫者的打击力度,而偷盗抢劫行为是严重危害国民安全的。出于自愿的性工作者不但没有对国民安全造成危害,而且在客观上还有减少社会犯罪的作用,尤其在男女比例失调的中国。当然,中国高档场合的性工作者收入是远远高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高收入者反而不纳税对其他纳税人是不公平的,因此中国现在应该做的是正确管理色情产业,并对性工作者征税,而不是给性工作者改名。对性工作者征税,就需要有个前提,即在法律上承认性工作者的合法地位,并给予法律保护,这也是很多西方国家通行的做法。只有承认了性工作者的合法地位,才能逐渐改变世人对其看法,才能真正做到尊重性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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