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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 不要让精神病鉴定书成为“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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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9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17日,遵义市仁江村,乡民刘安平用一把20厘米长的尖刀,杀死了同村正在午睡的卢永金和卢大光。一切同十年前千篇一律。2003年的一天下午,村医余家林也是在午睡中被刘安平连捅七八刀身亡。不过刘凭着一纸精神病判定,在被捕27天后获释。

  中国法令规则,精神病病人的犯罪做法应根据其辨认或控制自个做法的才能,判定其在法令上能否承当某种责任或是不是具有从事某种活动的资历,包含责任才能、民事做法才能、诉讼才能、作证才能和服刑才能等。不能辨认自个做法的性质及可能发生的成果,或丧失控制自个做法才能的精神病病人,不具有责任才能或做法才能,在诉讼程序中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不具备诉讼才能、作证才能,也不具备接受赏罚的才能,不能作为科刑目标。

  恰是因为这么的规则,十年前让精神病病人刘安平逃脱了法令的制裁。笔者以为,精神病病人若不能为自个的做法担任、不清楚自个的做法意味着啥、有怎样的成果,在某种程度上确应减轻或革除他们的罪过,可是应在不持续要挟别人利益甚至生命的前提下。

  报导指出,在这十年间,刘安平像正常人相同炒股、经商、开车搞运输,这说明当事人理解自个做法的含义,而且具有做法才能和辨识才能。然而犯了罪就将病况拿出来,这使人置疑其动机及病况严重程度。

  笔者以为,一方面此类案件应该请多家专业精神病判定组织,对犯罪嫌疑人做全部具体的查看,确保判定的权威性和准确率,并奉告受害人家庭查看成果,耐性详尽做好解说作业。

  另一方面,应加强对精神病病人的监督办理,特别对于有暴力倾向及犯罪前科的精神病病人,要树立长效办理、盯梢机制,把握病人具体病况,对存在危险的病人实施监控和医治,防止悲惨剧发生。

  总归,精神病不该变成犯罪者的摆脱之词,更不是“免死金牌”,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保护好精神病病人的合法权利,医治好他们的疾病,一起保证普通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此类要挟。
本文来自:律师网http://www.max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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