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位1979年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战士同志联合签名恳切请求:中国,党、政、军、领导关心关注林二被陷害一案,要求广东省人民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纠正该案,强烈要求人民检察院执法为民,依法监督维护法律正义。希望肇庆市检人民察院检察长查清该案,不要借司法程序使无辜的人受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解除该案无罪之人的强制措施,将官僚主义、营私舞弊、颠倒黑白、违法犯罪之人绳之以法。
一、关于举报人为政府解困、为职工谋生、为保护国有资产反被陷害的 (情况反映)
因广东省肇庆市玉叶印刷有限公司股东,于2011年向端州区检察院领导何文强举报李某等人官商勾结、营私舞弊,用虚假债权借法院起诉及执行,使国有价值千万元以上土地、厂房被李某非法侵吞到其名下。该院领导非但没有将犯罪事实证据充分的人全部绳之于法,反而以贪污的罪名强加害于举报人林二及其他股东等5人身上,歪曲事实,利用权力掩盖事实的真相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该院领导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索贿、收受利益、打击迫害举报人,迫害申诉人违法乱纪的事实,该院领导为一己之私,并敲诈举报人索要巨款办案经费,并多年来索要财、物和大吃大喝【不愿透露身份人士反映】(可提供具体索要财、物及时间、地点、证人)后,反过来联手被举报人共同谋取利益,该院领导为保证李某等人能尽快释放,将案件事实颠倒黑白,强行隐藏李某等人的犯罪证据,所有重要证据颠倒黑白,现不深查李某等人该案草草了事,李某非法侵吞到其名下的国有资产该院不闻不问】。该院领导制造假证据用贪污罪坚决重判举报人,并向法院提交量刑建议书【肇端检量建(2014)127号 】。
被害人:林二,广东省肇庆高要市小湘镇人,1949年出生,1968年参军,1970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年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战争时任副团长, 团立二等战功, 个人立三等战功,至今44年党龄66岁老党员。
二、痛苦的举报申诉经过:
1.2013年上旬林二托付战友江德强,即肇庆市检察院检察长外甥依法向肇庆市检察院领导,反映端州区检察院不认真查处被举报人违法犯罪的事实,而对举报人因肇庆彩印厂转让设备一事,认作贪污案件查办。
该案在侦查中林二开始续级向上举报申诉,2014年1月21日全国人大代表律师(朱列玉) 依法对该案评论及解释。
2.2014年8月3日,举报人林二等人到肇庆市检察院举报端州区检察院违法办案,要求依法提级全面查处,得不到依法受理。
3.8月4日林二到端州区政府申诉,有二百多名热心战友和群众依法维权主持正义,并递交全国人大代表委员朱列玉关于林二一事的《情况反映》,端州区政法委区书记依法接见林二、夏国强、广州曲邵伟等人,区书记并答应依法处理,但至今三个多月无果。
4.8月11日端州区检察院精心设计起诉书【肇端检刑诉〔2014〕229号】,移送端州区法院起诉,并附送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书,意图致林二等举报人于死地。
5.8月13日林二、夏国强等人来到端州区检察院举报办案人员,对林二用欺骗手段诱供为坐实证据制造错案,端州区政法委和检察院领导见证下控申科为林二做好笔录,但至今无果。
6.8月14日林二多次向肇庆市检察院多位正副检察长举报及申诉,并提出要求实事求是依法提请上一级由肇庆市检察院全面查处但无果。
7.8月20日林二、夏国强,广州曲邵伟等人来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举报端州检察院检察长何某违反党纪国法欺上瞒下、徇私枉法,打击报复举报人,对林二用欺骗手段诱供、迫供为坐实证据制造错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周处长和张处长接见下递交证据并领取回执,但至今无果。
8.10月17日林二、夏国强、广州.曲邵伟、广西战友、湖南战友五人到肇庆市检察院控告,对端州检察院检察长何某违反党纪国法欺上瞒下、徇私枉法,打击报复举报人,对林二使用欺骗手诱供、迫供为坐实证制造错案,并提出要求实事求是依法提请由肇庆市检察院全面查处但无果。
9.10月22日夏国强代林二去到肇庆市检察院取答复,被告知端州区检察院不撤回起诉。并告知于11月5日在端州区法院开庭审理。
10.2014年10月22日林二儿子向本单位提出请假的书面申请,申请的理由是为父亲的冤假错案进行申诉,但单位拒绝其申请。林二及其儿子不满司法不公曾在本市检院多次提出书面申诉,不仅没有得到重视,后林二儿子反被纪检监察领导违规使用暴力迫害和语言侮辱,并限制依法申诉权利。院纪检监察领导违规使用暴力迫害一事,由林二、夏国强,广州.曲邵伟向纪检监察人员了解并当面确认。
11.林二儿子于2014年10月29日来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甲2号向中纪委监察部的工作人员递交了申诉材料和证据。
12. 2014年11月4日深夜至5日凌晨左右,一群7个人, 其中3人穿着公安警服,4人持有公安人员证件的人,只出示证件没有任何正当手续,以抓捕林二为名对我家进行翻天覆地非法搜查,包括衣柜、床底、洗手间。凌晨1:30分左右、有2个公安人员回来继续进行询问。
三、关于端州区检察院贪污罪起诉书 (情况反映)
起诉书虚构贪污的指控和事实真相:
起诉书以虚构的事实指控林二等人贪污,存在严重错误。
起诉书第一页指控:该五人的排名不应按现职排列,要实事求是按当时实际责任排列,定性结合事实有误。
起诉书第二页指控:(经依法审查查明…)
事实:文字指控不实错误引导,拟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混连将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并连为国有企业下属,其有限责任公司只是集体企业用自然人身份占有股权,五人的身份混入集体国有企业全部套上职位与事实不符。
起诉书中指控:(等五人密谋…)
事实: 其五人并没密谋而是执行端州区政府三份批示文件,代政府违法解决问题,五人筹集资金按政府三份批示文件内容执行,购买肇庆彩印厂为逃避债务转移资产的负债设备48台,空调机3台,由设备48台,空调机3台变为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财产共同享有。集体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主体,由?公司法?解释。
起诉书第二页一、内容与事实不符,指控文字错误引导,指控 肇庆彩印厂进行第一次改制…)
事实:该厂至今还存在从没进行改制,事实上是由其五名自然人另立一间新的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配合肇庆彩印厂逃避债务转移资产。
起诉书第三页指控:(将其中40%股份转让给其五人…)
事实:是其五人出资购买肇庆彩印厂12台设备的40%产权,该12台设备作为新设立肇庆市玉叶印刷有限公司(下称:玉叶公司)的注册资金,其五人成为占玉叶公司40%股权的自然人股东。股份和股权两种不同含意的用词,由?公司法?解释。
起诉书第三页指控 余下65万元没有支付…)
事实: 其五人代肇庆彩印厂归还端州区财政局的65万元欠款即已付清。
起诉书第三页二、指控 肇庆彩印厂进行第二次改制…)
事实:该厂急需资金转让旧设备、车辆共36台评诂180万元, 端州区政府要求拟(玉叶公司) 增资扩股要其五人筹集资金180万元购买该旧设备。
起诉书第三页二、指控: (从套取公款…)
事实: 是其五人筹集资金后不足的由钟怀河筹集解决处理,只是私款存入公司账用于购卖36台设备认作公司款,该36台设备购买后属于(公司法人财产)共同享有。
起诉书第四页三、指控 肇庆彩印厂进行第三次改制…)
事实: 实际是转让包袱及空调3台作价75万元,并将全厂工人、内退、退休职工的沉重包袱全部转移到(玉叶公司)负担,端州区政府明知肇庆彩印厂是一家亏损资不抵债的集体企业无法养活全厂工人,通过这种途径将包袱转移。
起诉书第四页指控: (玉叶公司) 剩余的集体股份…)
事实: 是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端州区政府利用肇庆彩印厂设备转让空手套得(玉叶公司)的股权,实际一套人员两个招牌两种身份,让(玉叶公司)的股东为政府解困并谋利。
起诉书第四页指控:(其等人并未出资也未筹资金…)
事实:端州区政府同意肇庆彩印厂全面退出,由该6人依法根据永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后,按价格75万元购买并付清,接收肇庆彩印厂占有(玉叶公司)的34.7%股权及债权债务。
起诉书第四页指控:(上述三次改制中,被告人五人共同贪污集体资产285.3353万元…)
事实:肇庆彩印厂从没进行任何改制是一家净身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至今完整存在,该厂为逃避债务转移资产,将负债设备、车辆48台、空调机3台作价变为新公司的股权,分三次转让给骨干(玉叶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肇庆彩印厂从来没有向(玉叶公司) 投入或注资资金,(玉叶公司) 至今没有利润,所有运营资金由钟怀河筹集及全面负责。端州区财政局1998年7月10日起诉肇庆彩印厂,查封(扣押)财产清单:设备、车辆48台、三凌空调机2台、华宝空调机1台。端州区政府拟转制三份文件帮助肇庆彩印厂逃避债务,转移资产设备51台变为玉叶公司的股权后作价变卖,分三次转让给骨干(玉叶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成功转让高价回收全部资金。
二、证据
1.政府文件三份,2.设备买卖评诂报告书,3.设备和股权买卖合同,4. 厂房租赁合同,5.设备被他方扣押抵债协议书,6.反租他方扣押抵债设备租赁合同,7. 所有收款收据,8.省高院、市中院、区法院三级法院有个人或单位及银行对肇庆彩印厂起诉书和查封文件,9.(公司章程)。
举报人林二妻子:杜琼珍
电话:15766317252
2014年12月18日(深入了解请上互联网查看附件)标题:
1、参战老兵坚决支持抓老虎苍蝇
2、向全国人民求救公开问责何文强的信
3、关于端州区检察院何文强指鹿为马
4、枉法如神的何文强
5、坚持实事求是,希望党政领导重视
检察院的威严,让受害者沉冤得雪
6、关于依法治国不使端州检察院“白天点灯,暗无天日”
7、谁能监督端州区检察院检察长涉嫌违法乱纪行为
我们强烈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新中国,维护党章、维护国法,支持依法查清,依法处理对陷害战斗英雄、人民功臣林二的人绳之以法。要求实事求是、维护正义、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的参加对越反击战退伍战士签名:
(下图为八百名对越反击战退伍战士签名的其中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