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住校的未成年人,学校无法脱离监管责任。
我个人认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以及《教育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学校有义务保障受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并对其发生的安全事故负责。当然,这个回答不专业,具体情况可咨询律师。
因为他的具体情况,所以存在责任划分问题。学校的责任相对网吧,我认为要轻得多。
目前我了解的情况是,学校给了两万多,网吧出了一万多一点,是这样吧?赵川的父亲慑于网吧在当地的势力,不敢找网吧,只敢找学校。
因此最合情合理的方式就让维稳办等再次协商,坐下来明细责任,妥善解决问题。
没有什么不能解决的,网吧不是得到处理了吗?要有信心。
相应条款: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教育法》第四十四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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