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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整顿户外广告,公权不能侵凌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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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拟对户外广告进行清理整治引发广泛质疑,清理整治户外广告,上海不是“首创”,以前全国的一、二、三、四线城市,乃至乡镇,都有过清理整治户外广告的先例。一般来说,清理整治户外广告的理由,都是为了“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在此类整治行动中,基本上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政府无视商家的利益。我们估且承认,政府作出如此决策完全是为了公共利益,官员完全是出自公心,丝毫没有“以权谋私”的考量。即便如此,政府的决策和行为,“公”则公矣,但如果无视商家利益,还是难逃公权侵凌私权之嫌。

    政府肩负公共管理职能,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按理来说,为 “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而对户外广告进行清理整顿,似乎并无不当之处。可是,户外广告毕竟安装在业主的建筑物上,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在其建筑物上安装户外广告,并获取收益,完全是业主的权利。如果硬要说户外广告占有了公共空间的话,那么业主向外安装的防盗窗也占有了公共空间,岂不是也应该向政府交纳空间使用费?政府清理户外广告,其结果就是业主的地盘,变成了由政府作主,何其荒唐乃尔?

    由此可见,《物权法》虽然早已实施,但不少公共权力部门对于保护物权的观念并没有相应更新,相应的侵权行为还是屡屡发生。政府随意清理户外广告,就是一个公权侵凌私权的标本。

    当前,不少掌握公共权力的单位和个人,为了部门利益和个人私欲,或是给点阳光就灿烂,随意突破公权的边界;或是公权自我膨胀,随意扩大公权的界限;或是借口维护公共利益,以公权侵凌私权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结果导致公权失范的现象时有发生,以致于民怨沸腾也在所不惜。

    政府为了“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而清理户外广告,我们既不能妄加猜度政府官员中饱私囊,我们也不能“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说政府官员借此为自己捞政绩,往自己脸上贴金,官员的所作所为,似乎纯粹是出自“公心”。因此,地方官员在作决策和采取行动时,在“公共利益”的幌子下,会让有关官员在侵害私人利益时,对自己的施虐浑然不觉;在“公共利益”的招牌下,会让政府在侵害私人利益时,对自己的侵凌私权时反而还觉会得理直气壮。这样一来,公权侵凌私权会更加蛮横,更加厉害,这种“一心为公”式的公权侵凌私权行为,也就更加值得人们警惕。

    诸如此类的公权借“公共利益”之名侵凌私权的现象,应该说有其社会根源。我们有过几千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历史,我们也有过几十年“狠斗私心一闪念”的经历,因而政府也好,官员也罢,都具有漠视民众私人利益的惯性。可是,我国的政治文明和法制进程走到今天,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害,已是政府执政为民的题中之议;“与民争利还是为民谋利”,也已经成为检验当代官员称职与否的基本标准。公权侵凌私权,从本质上来说,其根本原因就是公权失范。

    公权应有边界,私权不容侵犯,是现代公民社会的基本理念。公权膨胀,随意突破公权边界,导致公权失范,公权侵害私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庶几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公害”。严守公权有边界的原则,严格界定公权的范围,应该成为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课题。

    为了“公共利益”,根本不是公权侵凌私权的理由。防止公权侵凌私权,治本之策是规范领导干部的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真正将“依法行政”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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