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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巴中市公安局乱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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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5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巴中市公安局乱盖印章
       2015年2月10 巴中市公安局在《巴中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上加盖了名为“巴中市公”的印章,律师认为盖章错误,复议决定无效。但只能由法院确认,当事人只对巴中市公安局加盖的“巴中市公”这一印章的行政行为向管辖地法院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巴州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故意不受理,人民法院为什么不为人民办案?党中央的依法治国决策在巴中怎能体现?老百姓的合法权利怎能体现?
QQ图片2015030521354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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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6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次说明一下,不是不清楚而是缺失,印章可以留白,但不能少字或不全,否则视为无效
QQ图片20150306172618.jpg

 楼主| 发表于 2015-3-7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巴州区人民法院
      贵院3月8日的回复不对:一、当事人仅仅只是对巴中市公安局在《巴中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上加盖的“巴中市公行政复议专用章”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并不是要对原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起诉,这是两码事,故,回复中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对;二、巴中市公安局做出的巴中市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有效,最终体现的是印章,而“巴中市公“这一印章不能代表巴中市公安局,显然其复议决定无效,要说无效并不是任何个人说了算,而只能由法院来确认,只能通过法院撤销后再由巴中市公安局重新做出复议决定;三、当事人已咨询过北京、上海等地的律师和法官,他们说法院应当受理此类案件,请贵院及时受理本案为盼。

 楼主| 发表于 2015-3-7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巴州区人民法院
      贵院3月8日的回复不对:一、当事人仅仅只是对巴中市公安局在《巴中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上加盖的“巴中市公行政复议专用章”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并不是要对原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起诉,这是两码事,故,回复中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对;二、巴中市公安局做出的巴中市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有效,最终体现的是印章,而“巴中市公“这一印章不能代表巴中市公安局,显然其复议决定无效,要说无效并不是任何个人说了算,而只能由法院来确认,只能通过法院撤销后再由巴中市公安局重新做出复议决定;三、当事人已咨询过北京、上海等地的律师和法官,他们说法院应当受理此类案件,请贵院及时受理本案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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