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女士,你好:
非常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关注。您曾3次通过书记市长信箱平台反映此问题,我局均给予了明确的回复,您也曾3次到我局走访,我们也按规定作了政策解答,您于6月16日在其他网站反映情况,我们也就您的问题作了详细解释。现再次就您反映的问题解释答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养〔2001〕16号)规定:“企业应在职工符合退休条件的30日前,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退休审批表和提供职工个人原始档案材料,申报退休”;“申报材料不齐的,应在10日内退回企业,待材料补齐后再行审核审批”;“发现申报的档案材料中有涂改出生时间、编造档案记录,或提供非原始档案材料等情况的,应中止退休审批程序。再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对档案重新核查认定后,再进行退休审批”。在办理退休的审查中,社会保障部门需审核职工个人档案中原始材料记录的真实性,对于单位现在提供的属非原始档案材料的证明,我局无法认定你1983年至1997年为视同缴费年限。
建议:请您向原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述,要求其积极查找您的个人原始档案。您也可向原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述,协商解决因无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造成的损失,或通过法律途径,追诉个人因无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造成的损失。
如您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或有其他问题,请与我局信访工作科联系,电话号码:0816-2263004,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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