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噪声扰民问题应该是公安管或执法局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公安机关的规定)、第四十六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第四十七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定。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可并处罚款。如:居民楼下群众性健身活动高音喇叭噪声、个别住户毫无时间规律的建筑装修噪声、个别家庭卡拉OK噪声扰民,应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可并处罚款。也就是说,上述几种噪声是社会噪声,执法主体是公安部门。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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