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房屋、土地执法申请
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兹有四川省万源市虹桥乡三岔河村梨树垭组村民张世林,提交执法申请,因去年申请人向四川省委第三巡视组反映过,今年又向四川省组织部放映过,一直没得到解决。涉及到相关的部门有国土,林业,水务。所以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执法的事情有三件,详细如下:
1,
房屋执法申请,申请人要求本村民组张孝美(共产党党员,曾经任职三岔河村支部书记)1952年向张孝联(现过世)接住的房屋两间归还给申请人(申请人的爷爷,张孝联去世时是由申请人的父亲安葬。有合法的继承权)。以及张孝美在借住的两间房屋旁搭建的转格(农村方言)虚楼进行拆除。其地界属于两间房屋的房前屋后及其院坝。该房屋是由张孝联于1950年土改时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改法》取得三间房屋。1952年张孝美的父亲去世(原住张家湾,现孙家沟村一组,小地名张家湾)。张孝美的母亲带着六个未成年子女(张孝科。张孝吉,张孝笔(女),张孝第,张孝美,张孝兰(女)),无法抚养成人,于1952年投奔张孝美的大哥张孝联,张孝联为了履行他父亲的遗嘱,要把他的弟弟妹妹带大,抚养成人,把自己的三间房屋的两间借给他自己的母亲,弟妹居住。在土地承包到户前张孝美得母亲去世。张孝美在担任村支部书记期间,他的亲家赵登学任虹桥乡人民政府乡长(张孝美儿子的老婆是赵登学的女赵敏儒)。进行房屋登记时,把房屋登记到张孝美的名下。(期间进行过农村房屋普查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第二十一条规定,张孝联取得房屋合法权利。根据1960年发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要保障社员个人所得的一切生活资料,包括房屋、家具、衣被、自行车、缝纫机等,和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永远归社员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第四十三条规定社员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或则租赁房屋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许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可以经过中间人评议公平合理的租金或则房价,有买卖或则租赁的双方订立契约。任何组织,任何人,都不得强迫社员搬家,任何机关、组织,团体和单位,都不得占用社员的房屋。如果因为建设需要的需要,必须征用社员的房屋,应该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征用民房的规定,给于补偿,并且对迁移户作妥善的安置。申请人在检查张孝联的遗物时,没有找到买卖房屋的房契、合同等相关证据,申请人的大伯父张友林,比张孝美只小一岁。他没有和张孝美签订过任何房屋买卖的协议等。张孝联文盲,不会写字。现请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进行执法,归还申请人的房屋。张孝美1952年借种的自留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1952年进行土改,四川省万源市虹桥乡土改时间为1950年。土改时土地是分配到每家每户的。1952年张孝美父亲去世,投靠他大哥时,土改已经结束,接住房屋后,没有菜园地,张孝联把自己的自留地现《上到张孝美的林权证上,四至界畔上地坝,下公路左原农机站现李秀民房屋旁,右槐树与张孝联竹园,按照房屋坐落位置》。根据1958年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第四条规定,人民公社建立时,对于自留地、零星果木、股份基金等等问题,不必急于处理,也不易来一次明文规定。一般说自留地可能在并社中变为集体警用,零星果木展示任归私有。1961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自留地果树和竹木,在房前屋后种植的果树竹木,这些永远归社员所有。直到土地承包到户时,这宗地一直都没有收归到集体进行再分配过,张孝美是从他大哥张孝联手里取得,不是从村集体取得。根据2007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已划定到户的自留地,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万源县(现改市)在1983年土地承包到户时规定,自留地自留山,房前屋后不上证。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时,万源市发一个文件,(万委发57号1998年)。关于二轮承包的问题,不给老百姓公开,2015年申请人向四川省委第三巡视组反映问题后,给出答复内容,“第五页规定小范围只局限于承包耕地,自留地、自留山、责任上不属于此次调整的范围,一律保持1983年前落实的经营权原状,长期不变。”1983年前是张孝美从张孝联手里取得。在2010年万源市林权重新颁证市,村干部和乡政府工作人员吧这宗自留地上到张孝美得林权证上。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第七条 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五)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第八条 土地改革后至林权争议发生时,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一)国有林业事业企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二)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三)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第九条 土地改革前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凭证,不得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或者参考依据。根据《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内容基本同《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一致)。不仅把这宗自留地上到林权证上,还有一宗山林在坐落本村民组的地界的国有林内,2010年林权重新颁证时,后面附的地图属于万源县国有林。申请人要求归还自留地,并对参与给张孝美上证的人员给于相应的处理。
2,
对申请人现有房屋旁边的银杏树进行清除处理。现申请人房屋旁边张孝美在2013年种植的银杏树,在申请人的承包土地范围内,下挨到河边上与公路为界(公路为70年代修建)。张孝美属于侵占,银杏树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根据《农田保护基本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张孝美在申请人的承包耕地上栽树属于违法行为,根据《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申请人请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联合执法对张孝美栽植的银杏树进行清除。
希望四川省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特此申请
申请人:张世林
2016/10/27
四川省万源市虹桥乡三岔河村梨树垭组
附:适合的相关法律法规
此申请由虹桥乡信访办逐级上交
相关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2, 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
3,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4,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5, 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法
6,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7, 万委发《1998》57号文件
8,万源市林业局网站规范伐木的证明
9,1983年万源县土地承包到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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