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泸州古蔺县长沙村11社被拆迁户,按国家还房标准,人平均还房30个方,当时在拆迁前拆迁办签了合同还房在莱茵河畔9--11栋楼{也就是我们别拆迁户的原址}。现在政府还房时说我们的还房点房子不够还,60平米的还在菜市场楼上,而且9-14栋的房子90平米的户型只有安排在75平米的房子内,政府每平方补助1450元,人们很气愤,菜市场是很闹的地方,没有人愿意去,而且政府差的房子平方太大了,1450元在外面市买不到房子的,当地房价是每平米2000元左右。现在我们都很气愤,到底政府签的合同算不算数?到底国家规定的还房面积不能多或少于多少个方?1450元的补助价格何不合理?希望有关方面的专家给我们一个好的注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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