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淘汰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车辆注册登记在本市的; (二)车主户籍在本市的; (三)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的; (四)车主将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本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注销的; (五)车辆提前报废的,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3个月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1、2008年1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车辆 报废重、中、轻、微型载货汽车,每辆分别补贴14500元、12500元、10500元、8500元;报废大、中、小、微型载客汽车,每辆分别补贴12500元、10500元、8500元、6500元;报废重、大、中、轻、小、微专项作业车,每辆分别补贴14500元、12500元、10500元、8500元、7500元、6500元。 2、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注册登记的车辆 报废重、中、轻、微型载货汽车,每辆分别补贴13000元、11000元、9000元、7000元;报废大、中、小、微型载客汽车,每辆分别补贴11000元、9000元、7000元、5000元;报废重、大、中、轻、小、微专项作业车,每辆分别补贴13000元、11000元、9000元、7000元、6000元、5000元。 3、2004年1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车辆 报废重、中、轻、微型载货汽车,每辆分别补贴11000元、9000元、7000元、5000元;报废大、中、小、微型载客汽车,每辆分别补贴9000元、7000元、5000元、3000元;报废重、大、中、轻、小、微专项作业车,每辆分别补贴11000元、9000元、7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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