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2018年12月28 日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等10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交发〔2018〕41号),《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近期,美团等共享电动自行车在未经相关部门的许可下,自行在我区进行投放,且未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上牌,存在乱停乱放、环境污染和较大安全隐患。我区相关部门于10月21日约谈投运企业,要求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自行退出,同时引导市民选择公交、共享单车等其他出行方式。下一步我局将会同交警支队第十三分局、区综合执法局引导企业依法依规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为市民提供绿色安全优质的出行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