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填补了纪法中间存在的空白,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更有利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提高反腐败工作成效。 纪律与法律是两把不同的“尺子”,纪检干部在执纪过程中既要依纪依法开展工作,又要搞好纪法贯通实现法法衔接。 首先要提高纪检干部道德素养,新形势、新任务对执纪审查工作提出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对纪检干部的能力素质尤其是纪检干部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纪检干部就必须尽快学习,提高政治站位,提升政策理论水平,从讲政治的高度看待和处理问题,掌握改革体制下的新内容;其次是着力解决好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不配套、不衔接和如何把握纪律底线和法律红线等问题。在监察体制改革后的合署办公过程中,虽增强了工作整体力量,但还是会出现党纪、政务处分之间不配套、涉嫌犯罪是交由党内处理还是移送司法机关准确把握性掌控不清晰等。说到底,关键是要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愿用、会用、敢用,在执纪过程中对违纪问题态度坚决、零容忍,学会主动运用四种形态,作为管党治党的利器,无论是红脸出汗、谈话提醒还是纪律处分都是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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