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条的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在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况下,特别是如未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要求在物业服务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将受到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以及逾期未改正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当前蓬安县“公园一号”小区物业服务人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的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为,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尚未就该违法事实进行立案调查,这显然是对其行政执法法定职责的未履行。
为了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和业主的合法权益,建议受影响的业主或相关利益方可以向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式提交一份《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该申请应详细阐述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具体违法行为,以及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该局立即采取行动,履行其法定的行政执法职责。
如果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申请后仍未采取相应措施或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建议受影响的业主或相关利益方可以向蓬安县司法局提交《行政执法监督申请书》。通过司法监督途径,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得到严格执行,从而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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