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第五十二条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根据您发帖内容看来,您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卖药给群众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请立即停止该行为,待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药品经营行为。祝您生活愉快! 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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