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世明,男,194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4602121238,住四川省安县塔水镇高观村6组。夏生珍,女,195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5109191229,住四川省安县塔水镇高观村6组。杨玉兰,女,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8208031526,住四川省安县塔水镇高观村6组。钟扬,男,200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420050927123x,住四川省安县塔水镇高观村6组。法定代理人:杨玉兰(钟扬之母),女,汉族,住四川安县塔水镇高观村6组。杨超,男,201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4201207311210,住四川省安县塔水镇高观村6组。法定代理人:杨玉兰(杨超之母),女,汉族,住四川省安县塔水镇高观村6组。上述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守坤(钟世明、夏生珍之子),男,汉族,住四川省安县塔水镇振兴街001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绵阳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常家巷12号,登记号45120920-951070011A1001。法定代表人:鲜于剑波,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钟世明、夏生珍、杨玉兰、钟扬、杨超与被申请人绵阳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川07民终2904号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七、九、十一(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1、撤销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7民终2904号判决。2、改判被申请人承担100%的责任。共计1235917.95元。申请事由:一、绵阳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7民终2904号判决并未对被告医生在治疗患者手术中所犯的重大过错进行鉴定就下判决,且原告有鉴定报告,在被告没有实质理由推翻的情况下拒不采纳,存在恶意帮助被告掩盖事实真相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改判。
事实理由:我患者于2016年2月20日入被告医院,于2016年3月15日在被告医院去世,我家属极其悲痛,因被告医院医生在治疗患者过程中消极,懈怠,不负责任,我家属找其理论,其科室主任遂安排封存复印病历,并告知我家属有封存病历随时可以鉴定维权,在其诱骗下,叫我家属将尸体运走。按当地习俗,五天后我家属将患者遗体火化安葬,之后原、被告商议进行鉴定以明确责任,选绵阳最大三家鉴定机构,分别为民生、西科大、维益三家,约定以摇号方式确定在哪一家鉴定,在第二天要进行时,被告医院说西科大因其另一件医疗纠纷和其有过节,要排除,我方同意,决定在民生和维益选择。没想到被告医院医政科孙康打电话说,不摇号了,在维益鉴定,并说这是医院的决定,我方生疑,于是查阅了维益鉴定相关鉴定专家,发现其鉴定专家中有被告医院主任医生崔易坤,此人一直在主导我们和被告医院的调解,行为极其霸道,于是我方要求在民生鉴定,被告医院却不配合,在我家属几次通告下拒不参与,于是我家属单方进行了鉴定,拿到鉴定书后将被告医院起诉至绵阳涪城区法院。该鉴定明确指出我患者死亡原因系被告医院医生手术时把脑室引流管通过大脑镰插到了我患者右边正常脑室(病灶在左侧脑室,手术也在左侧脑室进行),导致我患者右侧正常脑室出血,左边术区积血无法排出引起颅内高压感染死亡,这客观事实在影像学片看得清清楚楚,我家属在每次庭审中都要求依据鉴定进行判决,然而我们的人民法院却以是我患方单方鉴定不予采纳。在其组织选择的西南医科大学,四川求实,四川联合三家鉴定机构,这份鉴定报告他们三家鉴定机构都已阅读,他们对这份鉴定报告没有发表任何异议,因为他们知道他们不敢在事实面前和我家属对簿公堂,所以他们不鉴定,为了某些人的利益他们宁愿狼狈为奸,践踏正义。可笑的是求实鉴定机构居然敢用没质证的虚假病历鉴定,被我现场逮住。故此我家属请求四川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哥哥是97年收复香港的勇士,我家属不求国家照顾,但求给他一个公道。没有查清事实就判案是法律的践踏,中国法律没有哪一条规定一审法院没有查清的事实,中级法院就没有责任和义务去查清。况且他当初发回重审他说过,不把事实鉴定清楚就不能判案。请求高级法院把哥哥的鉴定拿到省外鉴定。二、绵阳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7民终2901号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改判。事实理由:我家属历时400多天,等来了绵阳市涪城区一审判决,上诉至绵阳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傅文忠、张建国、石军三位法官只开了一次庭,在庭上连基本证据都不查看,质证,也不告知我家属何时终止庭审的情况下,直接发回重审,我问起原因,他说一审程序违法,说一审没有鉴定就判案(一审在西南医科大学进行了鉴定,西南医科大学以缺失15天病历记录和没有尸检退鉴),说没有鉴定不能判案,必须要查清事实,在发回重审也说了,事实不清。在接下来一年多里,发生了涪城区法院技术室向四川求实鉴定机构送虚假病历的故事,被我现场逮住,发生了在四川联合司法鉴定被告不参与的情况。我家属无法相信这种种的不公平没有绵阳中级人民法院的参与,因为涪城区法院说过,这些备选鉴定机构是他绵阳中级人民法院指派的。故此,二次上诉,我两次向绵阳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傅文忠、张建国、石军三位法官回避,然而两次都被驳回。三、绵阳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7民终2904号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条规定,申请再审改判。事实理由:在庭审过程中我患方家属多次要求质证证据,三位法官拒不质证,详见中国庭审公开网2019年10月22日的直播,我家属出具的鉴定报告被告连传鉴定专家出庭接受质询都不敢,法官更甚至多次打断我家属的陈述和对被告医生的质问,且是在我家属阐明事实真相,被告无言以对时为其解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的若干规定》即法官、陪审员必须亲自接触案件所有材料,在审判庭上直接审查证据,检验物证,让当事人、鉴定人出庭并亲自听取他们的口头陈述,听取法庭辩论。四、绵阳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7民终2904号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申请再审改判。事实理由:正对我家属在上诉里提的七点事实,无不证明被告医院的违法犯罪事实。列如给我家属推销三无非对症药品白蛋白,放任我病危失去知觉患者14个小时不管,殴打我患者家属,从头皮里抽出160多毫升积血不采取任何措施,其行为和故意杀人有何区别,如果我们人民法院不惩恶扬善,让其部分无良医生为所欲为,这将是医疗行业的悲哀。(2019)川07民终2904号判决以没有尸检判我家属承担50%责任于理不服,出具尸体解剖同意书的义务在被告医院,被告医院没有出具是被告的责任,我患者遗体在家中存放五天,被告医院没有给我家属出具任何告知书,我在中国庭审公开网有阐述。没有尸检不能掩盖被告医院医生在治疗患者过程中所犯下的错误。被告应为其承担责任。
终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判决缺乏基本事实认定,且有故意帮助被告掩盖事实真相的嫌疑,请求本案再审,纠正原审法院的不当判决,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此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钟世明 夏生珍杨玉兰钟扬杨超
2019年6月27日 https://img.mala.cn/forum/202007/08/211004v0okzz0ami0kf3om.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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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绵阳中级法院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7月9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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