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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无偿献血条例,请市委市政府解释[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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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无偿献血条例,请市委市政府解释[已回复]
关于四川省无偿献血条例,请市委市政府解释[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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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卫健委
广安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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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发表于 2025-6-30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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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陈文平先生:
您好!您所反映有关问题收悉,感谢您对无偿献血工作的支持。对于您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第十条:“无偿献血的公民,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公民献血后,可休假3天,所在单位应视为出勤。”第二十七条: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经咨询省卫生健康委,有关单位是指献血者工作关系所在单位。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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