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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迟来的正义 仍值得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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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3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7年4月19日,河北省保定市男子赵某与妻子田某发生争执。争执中,赵某取出一把尖刀,刺向田某腹部;田某的哥哥田丰见状,举起一把铁锹上前制止,双方发生冲突,赵某被打成重伤,最终不治身亡。一审、二审均认为田丰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以故意杀人罪获刑,再审中检察院认为属于正当防卫、作出不起诉决定,田丰无罪释放。改判的结果符合大众的心理期待,也顺应了正义必得到伸张的良愿。
    相信出现这一结果,与近年来社会上频繁认定“正当防卫”的大背景不无关系。前些年,想要认定“正当防卫”难于上青天,一是法官、检察官追溯有罪的倾向比较严重,二是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苛刻,三是法律教育和法制观念较为落后,这些误区很有可能把正当防卫认定为防卫过当,让法律蒙上阴影。
    山东于欢案、昆山于海明反杀案、福建赵宇案等案件的发生,使正当防卫问题广受社会关注,这些案件某种程度上推动了认定“正当防卫”的司法进程,我们可以明显感受到司法机关在积极解决正当防卫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七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必须依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旗帜鲜明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最高检发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专门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
    受益于这样的社会背景,田丰案历时三年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司法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不再是严苛的法律条文执行者,而更多地基于现实和人性的考量。我们乐于见到这样的结果,也希望正当防卫的司法实践不能矫枉过正、防止正当防卫权的滥用。
    我国《刑法》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田丰保护自己妹妹免受不法侵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且属于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特殊防卫,因此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案件最后的结果既遵从法律规范,又符合道德标准,激活了正当防卫制度,同时也明确正当防卫限度,是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体现。
    有网友认为当事人被关押近三年才无罪释放,迟来的正义是当地公检法机关办事不力,无法弥补当事人失去的自由。其实,复杂的刑事案件本就难以一锤定音,正当防卫致人死亡更是目前法律难以界定的标准,所以才有一审、二审、再审中公检法机关的不断博弈,从防卫过当到正当防卫,从有期徒刑6年到无罪释放。当地司法机关不惧社会舆论,通过再审及时纠错,应该得到大家的肯定。要知道,再审程序直接影响到法院和法官多方面的考核评价,不是谁都有魄力对治下的案件进行全面复盘,这需要维护社会公正、惩恶扬善的初心,更需要宪法宣誓缔造的强烈使命感。当事人失去的自由,可以通过国家赔偿兜底,迟来的正义,仍值得欣慰,我们更应该重视的是案件折射出再审案件救济方式的有效性、正当防卫判定标准的完善和司法理念的进步。
    法不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司法机关应该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风尚的引领作用,在实践中激活正当防卫相关条款,鼓励公民依法行使正当防卫权,让法律为公民自救“撑腰”。当然,任何权利都不能被滥用,司法机关也要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注意防卫措施强度应当具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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