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回复者,和法院,及学习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法律工作者,法院在社会中体现的价值是什么?是不是维护社会秩序,让社会更规范,让社会更和谐?
此案中有欺诈行为,价格欺诈,两个萝卜三十五斤,一只鸡九斤半!违背生存法则的离谱计量!依据生活常识,和餐饮行业的供给标准,所以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判决书上关于交付货物是谎言,是欺骗法官,我们去菜市场买菜无非就是看重量算账及给钱,店里接收就是称重看价格是否合理,签字确认!是个正常人都知道,哪怕用屁股想,再忙签个字不过三秒。我店是餐饮,不是制作原子弹,万千法则都因果,目的是什么?在结合国家的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依据回复,及判决书,数量价格并不是来源于合同中的交付,按照我们平头老百姓的话就是一个字猜,猜数量猜价格,最后以高度盖然性(很有可能)支持举证不能的原告!请问原告以不履行责任义务,达到欺诈钱财的目的,聊天记录中原告本人所诉的扣多少,足以说明!你院判决,是运用高度盖然性,是在没有交付手续的情况下,运用高度盖然性是在原告欺诈行为,而且违背合同法诚信原则!同时违背生存法则的情况下,既然说没有不公平,没有不公正?同时也是在违背社会正常次序的情况下!因为原告此做法不被人认同,让人唾弃!但是你院以很有可能支持!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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