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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法官若不采纳原告证据且不说明理由是否违法?[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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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2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官不采纳原告证据且不说明理由是否违法
四川金九鼎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简称甲方,自然人张某某(原告)简称乙方。
甲方在2016年承接通江县铁佛镇河西村党群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属政府财政拨款,下欠甲方工程款10536700元,其中包括拖欠民工工资310万元。甲方为收回该工程款,在2023415日与乙方签定了《劳务报酬协议》。
2023923日乙方致信四川省人民政府黄强省长,信中内容请求黄省长督促通江县人民政府安排解决下欠甲方民工工资310万元,县长谭青松落实批示责成通江县劳动督察执法大队核实工程项目下欠民工工资310万元属实。20231222日通江县铁佛镇人民政府585号文件报请通江县人民政府批示310万元用于解决甲方民工工资。2024年春节前通江县人民政府给甲方安排解决了20万元的工程款。甲方心知肚明通江县人民政府批示解决310万元的民工工资已纳入按批次计划划拨之中了。甲方为了逃避支付乙方劳务报酬费,分别于2024328日、202441日,向乙方微信发出了川金投司【2024018号、019号关于解除张宗义先生授权委托函的通知。解除授权委托函决不能等于是解除了双方于2023415日签定的劳务报酬协议。202412月上旬,通江县人民政府再次安排了155万的化债资金,仍然是解决民工工资。这155万依然属于乙方履行劳务报酬协议的结果,但甲方拒不履行协议条款支付乙方155万元*18%=27.9万元的劳务报酬费,乙方于2025年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立案号是【2025】川1921民初491号,该案审判长裴茂森认定甲方解除了授权委托的函就是解除了双方在2023415日签定的《劳务报酬协议》,作出了不支持乙方的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书。
2025】川1921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8页:“同时查明:张某某未举出其在解除委托授权后继续追讨工程款和案涉155万元工程款与其催收行为有关的相关证据。”乙方明明提交了其在解除委托授权后继续追讨工程款和案涉155万元工程款与其催收行为有关的七组证据,本案审判法官裴茂森不采纳乙方的七组证据,且不说明不采纳乙方证据的理由,是否违背审判程序?敬请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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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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