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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文明城市之道路临时停车收费“小黑手”[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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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9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民朋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关于文明城市之道路临时停车收费‘小黑手’”的有关情况已收悉。
首先感谢您对市城区停车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做如下回复,一是根据市政府办公室相关要求,广元城投智慧城市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智慧公司”)于2019年1月1日开始负责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经营收益按程序上缴财政。二是城投智慧公司所经营管理的停车泊位均按要求配置发票,人工收费路段使用的是手撕发票(手撕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利州区税务局申领),智能收费路段即可申领电子发票(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发放)也可申领手撕发票。三是电子发票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广元停车”、支付宝小程序“广元停车”、“广元停车”APP等途径申领,同时也可以通过拨打0839-2207703、0839-3477777联系相关工作人员申领电子发票或手撕发票。四是您于2024年11月5日18时25分在两桥街路边临时公共停车泊位停车,该泊车位采用传统人工收费模式进行收费。收费工作人员见您停车便上前询问大概停车时间,您告知收费工作人员停车时长最多一个小时,因此收费工作人员便收取了两元停车费用,这是第一次收费。待您到停车泊位准备驶离时,其实际停车时长为1小时40分钟。因您车辆所停放的位置为二类收费区域,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发〔2021〕21号)文件要求:二类区域收费标准为起停价2元/小时·泊位,1小时后加收1元/小时·泊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您停车时长为1小时40分钟,停车费用应为3元,因此收费工作人员再次向您收取了1元停车费用。五是城投智慧公司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发〔2021〕21号)执行收费标准,并按照《广元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应在停车场(站)入口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场位置、收费时段、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规定、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城投智慧公司在所经营管理的收费路段、停车场均依法设置了收费公示牌,且明确标注了收取费用为公共资源占用费,不负责车辆和随车物品的保管责任。六是工作人员在与您沟通的过程中明确告知您城投智慧公司无执法权,无法调取周围监控,建议报警找到肇事车辆或者将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提供给相关执法部门,但您不仅拒绝报警,也不愿意将行车记录仪等相关证据提供给执法部门。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尽快将相关证据提供给执法部门,城投智慧公司会全力配合处理此次事件。七是工作人员在与您沟通时,您多次强调政府文件不代表法律,且不具备法律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明确: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对部分相对稀缺、不能充分提供或主要由部分社会公众使用的市政公用设施资源,有权向社会公众收费,实现市政公用资源的有效利用,包括市政公共设施、空间等内容。城投智慧公司作为受让方,已取得地方人民政府转让市政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城投智慧公司有权取得停车位的收入。其次,城投智慧公司提供停车位给车主,与车主建立的是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停车场机动车辆赔偿纠纷案件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利用街道和公共场地对外从事收费停车业务的临时占道停车场,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存车人与停车场之间成立停车场租用合同关系。因此,城投智慧公司对车辆不负有保管义务,车辆剐蹭引起的损失由车主自行负责。
如您对上述的回复有任何疑问,请致电0839—3477777,由此给您带来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广元市城发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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