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法院2001年将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未注册的熊医生参加手术的行为,当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巴中市中级法院2002年作出二审判决,同样认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未注册的熊医生参加手术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犯非法行医罪,但由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案中就诊人的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通江县法院、巴中市中级法院相继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熊医生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XXXXX元。2008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裁定,认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未注册的熊医生参加手术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犯非法行医罪。由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案中就诊人的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能认定是熊医生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二审判决是依照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改判有期徒刑3年,不是减轻处罚,就无需报最高法院核准。201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查明熊医生是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起诉指控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依法撤销原刑事判决。但未撤销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案中死者家属拿着这份已经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多次找通江县法院强制执行。通江县法院知道刑事判决已经撤销,是法院失误未撤销附带民事,无法执行后缺未依法处理,不了了之。现在通江县法院执行局岳法官又接到死者家属的强制执行申请,没有过问过熊医生就直接将熊医生的账户冻结,使得熊医生不知所措,生活及工作造成极为不便。有请巴中市中级法院,通江县人民法院给出个解释,没有刑事附带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能不能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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