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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致邻水县兴仁镇人民政府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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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兴仁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

我已收悉贵单位就我2013年在邻水县花房子煤矿工伤信访事项的告知书。对于贵单位以2015年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书》款项已足额到位为由不予受理的决定,我表示难以认同,现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向贵单位阐明我的立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签订该工伤赔偿协议时,我并不具备完全清晰的认知能力。当时,我因工伤导致身体极度虚弱,精神状态也不稳定,在对工伤赔偿的标准和自身后续治疗费用预估不足的情况下,被煤矿方人员反复劝说签订协议,这并非我真实意愿的体现。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我在签订协议时,对自身工伤的严重程度和后续影响认识不足,协议中的赔偿金额远远低于我实际应得的法定赔偿标准,也不足以支撑我的后续治疗和生活,明显显失公平。

再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偿应涵盖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多项费用,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当时签订的协议,并未全面涵盖这些必要的赔偿项目,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法律规定。

贵单位直接依据这样一份存在诸多瑕疵的协议就不予受理我的信访事项,于情于理于法皆不合理。我恳请贵单位重新审查我的信访事项,积极介入协调解决,而非简单地建议我走司法程序。司法程序耗时耗力,我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难以承受这样的负担。希望贵单位能切实履行职责,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陈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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