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新闻机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有关活动的; |
如果记者沦为了妓者,还能相信他们笔下的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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锕1 发表于 2020-4-27 23:54 你所举出来的这些事,还在“记者被打”之前,都已经有媒体报道了,且发生这种重大的安全事故,追责是逃不掉的。 这几位“记者”,是在该案处理到差不多的情况下,儿童下葬的时候,强闯墓地发生的纠纷。 我很好奇,到儿童下葬的墓地,能挖掘什么“新闻素材”?是为了拍摄下葬照片?还是故意为了碰瓷带出纠纷来吸引眼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