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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区生态环境局收到投诉举报不依法立案查处违法行为,而以《信访条例》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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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1-30 08:37

正文摘要:

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主要指标情况表        2.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执法案件汇总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住房城 ...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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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网友 发表于 2021-12-30 10:22
还没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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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网友 发表于 2021-12-28 15:07
广安区生态环境局这些天在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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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网友 发表于 2021-12-27 16:35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夏季凉茶
链接:https://www.mala.cn/thread-16247191-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条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七)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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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网友 发表于 2021-12-27 14:06
2021年5月8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厦门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该医院将化粪池污泥(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HW01类)交由厦门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收集。经查该环保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分别向该医院和该环保公司调查取证,制作相应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并让该医院提供了其与环保公司签订的《xx医院化粪池清理合同》、验收单、清理费支付凭证,证实了该医院存在将其化粪池污泥等危险物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环保公司收集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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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经调查,厦门某医院存在将其化粪池污泥等危险物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环保公司收集的违法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即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本案危险废物处置费用为11700元,不足20万元,按20万元计算,故厦门市生态环保局对该医院处以3倍行政罚款金额为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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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



1、加强对固体废物受托处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在业务合同签订前,对合作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相关业务许可证进行审查,确定合作单位具有业务许可或在拟合作业务范围内。如本案中的环保公司,可在化粪池清理合同签订前,对该公司是否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如无,则不宜签订合同,或将该要求设置为生效条款,并限期完成。

2、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书写和妥善保管。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可知,《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涵盖的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均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医疗废物(HW01)范畴,故其应遵循固体废物管理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实务,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及时、完整登记或书写移交记录,确保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环节均有迹可循,符合危险废物处理要求,避免管理风险或法律风险。

3、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新规学习和培训。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新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相继发布,其中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均规定了相应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可组织学习,识别其中的环节风险,查漏补缺,避免因管理不规范引发相应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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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网友 发表于 2021-12-27 10:51
收到投诉举报申请书还没依法做出具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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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网友 发表于 2021-12-22 16:10
经调查,厦门某医院存在将其化粪池污泥等危险物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环保公司收集的违法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即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本案危险废物处置费用为11700元,不足20万元,按20万元计算,故厦门市生态环保局对该医院处以3倍行政罚款金额为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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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网友 发表于 2021-12-10 08:34
广安区生态环境局还没依法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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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网友 发表于 2021-12-9 17:32
加大对行政处罚的层级监督力度,切实整治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久查不结、过罚不当、怠于执行等顽瘴痼疾,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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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网友 发表于 2021-12-8 17: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
(二)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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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网友 发表于 2021-12-8 16: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条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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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网友 发表于 2021-12-7 22:09
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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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网友 发表于 2021-12-6 17:5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促进医疗废物科学分类、科学处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生态环境部组织修订了2003年《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形成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生态环境部

2021年11月2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2021年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目录。本目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二、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应当根据其特性和处置方式进行,并与当地医疗废物处置的方式相衔接。在保证医疗安全的情况下,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减少使用含汞血压计和体温计,鼓励使用可复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用品替代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和用品,以实现源头减量。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见附表1。
  三、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分类与处置,按照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执行。
  四、患者截肢的肢体以及引产的死亡胎儿,纳入殡葬管理。
  五、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可分别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3类和HW49类进行处置。
  六、列入本目录附表2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医疗废物,在满足相应的条件时,可以在其所列的环节按照豁免内容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七、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可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方案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等。
  八、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 年10月10日原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同时废止。


附表1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类别

特征

常见组分或废物名称

收集方式

感染性废物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1.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除锐器以外的废物;



2.使用后废弃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如注射器、输液器、透析器等;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和毒种保存液及其容器;其他实验室及科室废弃的血液、血清、分泌物等标本和容器;



4.隔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废弃物。

1.收集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的医疗废物包装袋中;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和毒种保存液及其容器,应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使用其他方式消毒,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3.隔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医疗废物包装袋盛装。

损伤性废物

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1.废弃的金属类锐器,如针头、缝合针、针灸针、探针、穿刺针、解剖刀、手术刀、手术锯、备皮刀、钢钉和导丝等;



2.废弃的玻璃类锐器,如盖玻片、载玻片、玻璃安瓿等;



3.废弃的其他材质类锐器。

1.收集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的利器盒中;



2.利器盒达到3/4满时,应当封闭严密,按流程运送、贮存。

病理性废物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1.手术及其他医学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



2.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蜡块;



3.废弃的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和尸体;



4.16周胎龄以下或重量不足500克的胚胎组织等;



5. 确诊、疑似传染病或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产妇的胎盘。

1.收集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的医疗废物包装袋中;



2.确诊、疑似传染病产妇或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产妇的胎盘应使用双层医疗废物包装袋盛装;



3.可进行防腐或者低温保存。

药物性废物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物。

1.废弃的一般性药物;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



3.废弃的疫苗及血液制品。

1.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并入感染性废物中,但应在标签中注明;



2.批量废弃的药物性废物,收集后应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或者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等进行处置。

化学性废物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如甲醛、二甲苯等;非特定行业来源的危险废物,如含汞血压计、含汞体温计,废弃的牙科汞合金材料及其残余物等。

1.收集于容器中,粘贴标签并注明主要成分;



2.收集后应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或者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等进行处置。



  说明:因以下废弃物不属于医疗废物,故未列入此表中。如:非传染病区使用或者未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盛装消毒剂、透析液的空容器,一次性医用外包装物,废弃的中草药与中草药煎制后的残渣,盛装药物的药杯,尿杯,纸巾、湿巾、尿不湿、卫生巾、护理垫等一次性卫生用品,医用织物以及使用后的大、小便器等。居民日常生活中废弃的一次性口罩不属于医疗废物。



附表2


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序号

名称

豁免环节

豁免条件

豁免内容

1

密封药瓶、安瓿瓶等玻璃药瓶

收集



盛装容器应满足防渗漏、防刺破要求,并有医疗废物标识或者外加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标签为损伤性废物,并注明:密封药瓶或者安瓿瓶。

可不使用利器盒收集。



2

导丝

收集

盛装容器应满足防渗漏、防刺破要求,并有医疗废物标识或者外加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标签为损伤性废物,并注明:导丝。

可不使用利器盒收集。





3

棉签、棉球、输液贴

全部环节

患者自行用于按压止血而未收集于医疗废物容器中的棉签、棉球、输液贴。

全过程不按照医疗废物管理。

4

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以及相关技术可处理的病理性废物

运输、贮存、处置

按照相关处理标准规范,采用高温蒸汽、微波、化学消毒、高温干热或者其他方式消毒处理后,在满足相关入厂(场)要求的前提下,运输至生活垃圾焚烧厂或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处置。

运输、贮存、处置过程不按照医疗废物管理。



  说明:本附表收录的豁免清单为符合医疗废物定义、但无风险或者风险较低,在满足相关条件时,在部分环节或全部环节可不按医疗废物进行管理的废弃物。





相关链接:《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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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网友 发表于 2021-12-6 10:31
执法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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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网友 发表于 2021-12-4 15:44
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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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网友 发表于 2021-12-3 16:48
收到投诉举报马上满1个月了,广安区生态环境局还没依法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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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网友 发表于 2021-12-2 19:46
广安区生态环境局还要出十佳法治人物,这不是打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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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网友 发表于 2021-12-2 10:51
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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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卫函〔2020〕155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按照《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389号)要求,定于2020年7-12月开展全省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四川省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相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附件:1.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主要指标情况表
     2.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执法案件汇总表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四川省公安厅办公室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四川省商务厅办公室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7月22日



四川省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389号)要求,决定于2020年7-12月开展四川省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为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工作目标
  全面规范全省医疗废弃物管理工作,以专项整治为抓手,以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问题线索为突破口,严厉打击涉及医疗废弃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斩断医疗废弃物黑产业链,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通过开展多部门联合专项整治,形成责任明确、重点突出、协调联动的医疗废弃物全过程监管体系。增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规范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的回收处置渠道,实现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全过程闭环管理。
  二、整治范围
  全省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企业,以及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
  三、组织领导
  由省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厅联合牵头,协调组织各相关单位对全省医疗机构废弃物开展专项整治。各市(州)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参照省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整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医疗废物管理。重点整治医疗机构是否规范分类、收集和存贮医疗废物;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盛装医疗废物;是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做好登记和交接医疗废物并妥善保存资料;是否存在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混合情况;是否将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地区的医疗机构是否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处置设施;是否存在非法倒卖医疗废物等行为;是否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要求,并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和处置等信息;是否虚报瞒报医疗废物产生量。(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生态环境厅、公安厅配合)
  2.生活垃圾管理。医疗机构是否将生活垃圾按照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4类进行分类收集,定点投放暂存并标识明显;医疗机构是否与具备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处置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安厅配合)
  3、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管理。医疗机构是否做好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的收集;医疗机构是否未将传染病区、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治疗产生的、使用过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的输液瓶(袋)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是否未将使用过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医疗机构是否与具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是否将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集中移交回收处置企业,并做好交接登记工作,确保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可追溯。(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二)整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否按规定及时收运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是否按照许可证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是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医疗废物的转运和处置是否符合要求。(生态环境厅负责,交通运输厅、公安厅配合)
  (三)整治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
  1.生活垃圾处置环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是否存在未及时清运、处理医疗机构生活垃圾。(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2.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利用环节。回收企业是否存在非法倒卖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企业是否存在将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交不具备再生资源利用资质的单位处置;利用企业是否存在将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用于原用途、制造餐饮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用途;医疗机构外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回收利用脱离闭环管理,回收-利用一体化企业是否存在以上违法行为。主管部门是否及时向社会公布全省范围内目前有能力回收、利用输液瓶(袋)等可回收物的企业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并定期更新。(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别负责,公安厅配合)
  3.医疗机构外医疗废物处置环节。医疗机构外医疗废物处置是否存在脱离闭环管理,非法倒卖医疗废物等行为。(生态环境厅负责,公安厅配合)
  五、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和摸底调查阶段(7月)。各相关单位按照本方案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及时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主要指标情况表》(见附表1)分工,全省各市(州)摸底调查数据中,可结合既往监督检查情况填写。其中,指标1-7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填写;指标8-13由生态环境厅填写;指标14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填写;指标15-16由商务厅填写;指标17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填写;指标18由商务厅和经济和信息化厅共同填写,各单位于7月30日前将指标数据交省卫生健康委汇总后统一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自查整改和推进工作阶段(8-10月)。全面开展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限时整改。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责,按照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和专项整治。8-10月期间,各有关单位每月25日前向省卫生健康委通报当月工作进展,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安排。
  (三)总结评估阶段(11月)。11月30日前,各省级相关厅局结合职能职责,总结评估的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当包括基本情况、整治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一并填写《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执法案件汇总表》(见附件2)交四川省卫生健康委汇总。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切实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管理是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相互配合,层层落实责任。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工作落实,保障整治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扎实推进,务求取得实效。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通过集中整治,曝光一批、通报一批、查处一批、警示一批,确保本次专项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结合各地区、机构医疗废弃物管理实际情况,认真剖析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教育培训、加大治理力度等综合手段,确保取得实效。
  (三)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在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逐步建立、完善医疗废弃物管理相关制度,改进工作方法,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活动成果,坚决避免出现“反弹”现象。将医疗废弃物管理工作从阶段性活动逐步转入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促进管理水平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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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网友 发表于 2021-12-2 10:4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促进医疗废物科学分类、科学处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生态环境部组织修订了2003年《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形成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生态环境部

2021年11月2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2021年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目录。本目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二、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应当根据其特性和处置方式进行,并与当地医疗废物处置的方式相衔接。在保证医疗安全的情况下,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减少使用含汞血压计和体温计,鼓励使用可复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用品替代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和用品,以实现源头减量。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见附表1。
  三、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分类与处置,按照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执行。
  四、患者截肢的肢体以及引产的死亡胎儿,纳入殡葬管理。
  五、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可分别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3类和HW49类进行处置。
  六、列入本目录附表2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医疗废物,在满足相应的条件时,可以在其所列的环节按照豁免内容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七、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可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方案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等。
  八、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 年10月10日原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同时废止。


附表1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类别

特征

常见组分或废物名称

收集方式

感染性废物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1.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除锐器以外的废物;



2.使用后废弃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如注射器、输液器、透析器等;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和毒种保存液及其容器;其他实验室及科室废弃的血液、血清、分泌物等标本和容器;



4.隔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废弃物。

1.收集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的医疗废物包装袋中;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和毒种保存液及其容器,应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使用其他方式消毒,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3.隔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医疗废物包装袋盛装。

损伤性废物

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1.废弃的金属类锐器,如针头、缝合针、针灸针、探针、穿刺针、解剖刀、手术刀、手术锯、备皮刀、钢钉和导丝等;



2.废弃的玻璃类锐器,如盖玻片、载玻片、玻璃安瓿等;



3.废弃的其他材质类锐器。

1.收集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的利器盒中;



2.利器盒达到3/4满时,应当封闭严密,按流程运送、贮存。

病理性废物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1.手术及其他医学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



2.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蜡块;



3.废弃的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和尸体;



4.16周胎龄以下或重量不足500克的胚胎组织等;



5. 确诊、疑似传染病或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产妇的胎盘。

1.收集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的医疗废物包装袋中;



2.确诊、疑似传染病产妇或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产妇的胎盘应使用双层医疗废物包装袋盛装;



3.可进行防腐或者低温保存。

药物性废物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物。

1.废弃的一般性药物;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



3.废弃的疫苗及血液制品。

1.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并入感染性废物中,但应在标签中注明;



2.批量废弃的药物性废物,收集后应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或者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等进行处置。

化学性废物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如甲醛、二甲苯等;非特定行业来源的危险废物,如含汞血压计、含汞体温计,废弃的牙科汞合金材料及其残余物等。

1.收集于容器中,粘贴标签并注明主要成分;



2.收集后应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或者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等进行处置。



  说明:因以下废弃物不属于医疗废物,故未列入此表中。如:非传染病区使用或者未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盛装消毒剂、透析液的空容器,一次性医用外包装物,废弃的中草药与中草药煎制后的残渣,盛装药物的药杯,尿杯,纸巾、湿巾、尿不湿、卫生巾、护理垫等一次性卫生用品,医用织物以及使用后的大、小便器等。居民日常生活中废弃的一次性口罩不属于医疗废物。



附表2


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序号

名称

豁免环节

豁免条件

豁免内容

1

密封药瓶、安瓿瓶等玻璃药瓶

收集



盛装容器应满足防渗漏、防刺破要求,并有医疗废物标识或者外加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标签为损伤性废物,并注明:密封药瓶或者安瓿瓶。

可不使用利器盒收集。



2

导丝

收集

盛装容器应满足防渗漏、防刺破要求,并有医疗废物标识或者外加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标签为损伤性废物,并注明:导丝。

可不使用利器盒收集。





3

棉签、棉球、输液贴

全部环节

患者自行用于按压止血而未收集于医疗废物容器中的棉签、棉球、输液贴。

全过程不按照医疗废物管理。

4

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以及相关技术可处理的病理性废物

运输、贮存、处置

按照相关处理标准规范,采用高温蒸汽、微波、化学消毒、高温干热或者其他方式消毒处理后,在满足相关入厂(场)要求的前提下,运输至生活垃圾焚烧厂或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处置。

运输、贮存、处置过程不按照医疗废物管理。



  说明:本附表收录的豁免清单为符合医疗废物定义、但无风险或者风险较低,在满足相关条件时,在部分环节或全部环节可不按医疗废物进行管理的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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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网友 发表于 2021-12-2 08:42
尊敬的领导:打12345或书面向广安区生态环境局投诉举报广安区城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违法收集、贮存辖区的医疗废物涉嫌获利数万元,广安区生态环境局践踏法律至今未立案查处,广安区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大队*然还有资格入选广安市十佳法治人物?这不是对法治人物的极大讽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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