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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网友“人民的人民”: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通江法院裴茂森法官故意认定事实错误造冤案”问题,我院已收悉。 经核实,原告张某义与被告四川某投资有限公司、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某义前期在法院已有诉讼活动并判决,故该案严格经过案件合议庭成员合议和民商事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并于2025年6月30日作出判决。后原告张某义不服判决结果,向我院提交了上诉状,该案现处于上诉办理中。 2025年7月10日,针对您在问政四川平台发布的“通江县人民法院法官裴茂森同案同院不同判”问题,我院工作人员与您进行了电话联系,开展了释法明理工作,明确告知了您二审法院会对该案件进行程序、实体的审查、审理,并于2025年7月11日通过问政四川平台向您进行了回复。 如您对案件审理等方面存在疑问,可联系案件承办人员进行“判后答疑”工作。如您还有其他问题需要反映,请您携带相关材料来院或来电(0827-7230120)反映相关情况。感谢您对通江县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回复 通江县人民法院 2025年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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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人民法院,不落实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通江县人民法院枉裁(2024)川1921民初1763号案件,法官裴茂森严重违反党纪国法!!!违法强行裁定!!! 
                    
                    该案四大违法要点:第一,就是对方被告截止目前都没有提供相应的转账记录凭证; 第二,通江县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采信证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6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未出庭证人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被告人之间房产他项权证不代表债务的真实性,通江县人民法院并未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去调查核实; 第四,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21)1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意见》进行严格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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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回复时间才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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