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川安岳政府终止三轮出租车经营权,强行报废车辆、收缴证件等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2014-01-08 23:01:44| 分类: 再论川安岳政府终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url=]订阅[/url]
今(7)日上午九点,在安岳宾馆五楼召开增加出租车的听证会上,主持人是安岳县法制局的领导。主持人宣布可以对听证会进行录音录像。看来,安岳县的法制建设又有了一点进步,允许大家监督是好事。在会上,来自社区的代表和来自三轮公交出租车代表和四轮公交出租车代表多数人的意见是主张将三轮公交客运出租车升级置换成四轮公交出租车继续经营。胡代国认为,都是安岳县县委政府的子民,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同等出让价格下,都有获得出租车经营权的受让权利。这一点建设部关于城市公交客运车经营权的出让和转让办法第四条规定,“城市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按照本规定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取得经营权,并严格遵守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该办法第八条规定,“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应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搞双重标准和内部照顾。”根据前述规定,说明城市公交客运车可以是个人经营,也可以是单位经营,还可以提倡公司化经营。请注意条文中的用词是“可以”、“提倡”,而不是硬性规定,非要只许可单位或者公司才能获得经营权,这一理解是错误的,与行政法规规定相悖。关于经营权期限四至八年和经营权届满的,政府是否可以终止原个体经营车主的经营权问题,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第一,根据什么叫经营权,经营权的定义(managerial authority是指经营者对其经营财产的一种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二,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客运线路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客运线路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具体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对照前述二条行政法规的规定,一,车主的经营权届满的,政府可以重新出让经营权,每出让一次是四至八年,没有延期一年二年的规定。二,车主经营权期限届满,请注意这里的法律术语是“届满”而不是“终止”二字。车主需要继续经营的,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原车主即申请人办理续期四至八年的经营权期限,并收取一定的经营权出让费。根据前述二条行政法规的规定,只要原车主需要继续经营的,政府就应当在同等条件,根据形成权优先的原则,优先将经营权四至八年出让给原经营车主,而不是终止其经营权,也不是收回其经营权出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笔者认为,违反前述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经营权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对照前述行政法规的规定,只有在客运经营者自己需要终止客运经营权也就是不愿意经营时,其自己申请终止经营权。换句话说,政府是不能终止经营者的经营权的,如果,经营者在经营权期限内出了重大交通事故,其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注销其经营权。对照安岳县政府“终止”100辆公交客运三轮出租车经营权的通告及强行报废其车辆强行收缴证件不打收条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废报批,不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等行为,笔者认为,其行为违反了前述规定,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等规定。政府要求车主在格式书上写上自愿交车承诺书更是不可理解,那么多车主哭哭啼啼,眼泪汪汪交车交证件,有不少车主贷款买车亏损十几万元,你能说人家是自愿交车交证件吗,政府把那些有公务员的家庭不叫公务员上班,强行要求车主交车,你能说车主自愿交车吗,非也,非也。一言以蔽之,政府终止、报废车辆、收缴证件的行政行为违法。以上是我胡代国的个人见解,欢迎讨论。 本帖最后由 多功能 于 2014-1-7 23:4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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