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四川南充蓬安都市明珠2016年9月11日无人在家的住所突发火灾烧毁近9家,损失惨重,我们找过社区,找个民政局,找过相如镇政府都无法援助我们建立家园。现在过年了,大家都该团年了,我们5家邻居都无家可归,家中物品烧完殆尽,衣食堪忧,流落街头,家中老少无法正常生活经常生病卧床不起,大家家中老人白发鬓鬓,风霜露宿,小孩饮食不适感冒不断, 跪地祈求我们尊敬王东明书记全力帮助在无情大火下侥幸生存的生灵渡过这难关吧!谢谢,谢谢!
申请人蒋坤鹏因对蓬安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蓬公消火认字[2016]第000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经南充市公安消防支队复核仍然维持原认定,这个最终认定结果及处理过程是我们近9户火灾受灾平民百姓所不能接受,寒冬腊月无依无靠,无处可申诉,我们愿意跪求上级部门给予公平公正合理的认定结果,苦难的人们将感激不尽……
事实及理由:
蓬安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蓬公消火认字[2016]第0003号认定起火原因:排除雷击、自燃、静电、爆炸、电器线路、人为纵火引发火灾,不能排除烟蒂和使用蚊香不慎引发火灾。该认定书结论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认定结果难以说服众人。
1、本次救援设施设备陈旧,小区消防器材损坏,消防电梯并未启用,救援方法不妥,无法满足本次事故消防需求,导致火灾受损面积过大,财产损失扩大。
蓬安县公安消防大队到达救援第一现场救援不合乎相应法定程序,救援方法不妥,救援设施设备及人员不充足,消防电梯并未合理安排使用,未及时组织人员对火场进行迅速、全面、细致的火场侦察,且消防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第一现场火苗并未燃烧到30楼层及以上楼层,据报案人笔录记载消防人员初次打开消防栓无水,那么消防水源啥时候怎么来的不得而知,因而基于以上原因导致本次火灾事故受损面积过大,财产损失扩大。
2.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火灾成因形式和内容不合乎法律程序要求
法律规定,灾害成因的认定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火灾报警,初期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情况;
2)火灾蔓延,损失情况;
3)与火灾蔓延,损失扩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事实。
事实上,我们看见该次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只是提及了本次事故的火灾报警时间和直接财产损失而已,忽略了火灾的蔓延,损失的扩大化的直接因果关系,消防技术标准一字未提,对相应责任人未提及,难以服众。
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保障现场调查人员的安全,并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本次《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中清楚记载“火灾发生后,蓬安县公安消防大队对蒋坤鹏住宅用警戒带进行了封闭保护,由辖区派出所和社区派专人二十四小时看护,并在蒋坤鹏住宅入户门上张贴了《封闭火灾现场公告》。事实上,在火灾现场勘验之前封闭现场已经被打开,并无人看守,小区物业也没有有力监控设备,且在取证之时已告知消防大队;现场处于封闭中也是多次被打开,告知消防大队,仍然置之不理,无人直面现场管理。对此,对现场取证物品表示怀疑,多次追寻现场取证物品检验和鉴定情况未给予合理答复。那么本次火灾事故认定书中“不能排除烟蒂和使用蚊香不慎引发火灾”,基于什么原因可以这样结论。
《火灾现场勘验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火灾现场已被清理或者破坏,无法认定起火原因、核定直接财产损失的,也应当制作现场勘验记录,表明现场被清理或者破坏的情况”,本次火灾事故认定书和《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中均未提及“表明现场被清理或者破坏的情况”,那么这又有何由,当事人多次质疑相应部门人员未有合理的答案。
综上所述,蓬安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蓬公消火认字[2016]第000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在证据不足的前提下,主观认定火灾起火部位及原因,当事人依法提出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上级部门仅是经过对县公安消防大队所提供资料复核认定本次火灾事故责任,并未实际走访调查本次火灾事故多个当事人任何人之一,也并未现场询问任何一家火灾事故现场。同时,在多次消防工作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的交流中,社区居民多次反馈本小区消防问题,都不给予回答解决实际问题。
在案件进行的过程中,我们社区邻居邀请南充市公安消防支队工作人员进小区反馈实际消防问题,指出实际问题,工作人员多方推脱。其一说辞,我们只是按照法定程序通知给你们复核结果,其他我们不管;其二说辞,你们可以打96119投诉,然后安排人来处理。实际上,投诉了哪个部门可以处理?其三说辞,本地消防部门工作人员告知南充市消防工作人员没有这个责任来处理(现场问题)。
鉴于以上情况,本次火灾事故多位当事人请求祈求我们尊敬王东明书记给予实际情况考虑,做出及时、客观、公正、合理的火灾事故认定,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为感谢,没齿难忘。
此 致
敬 礼
申诉人:蒋坤鹏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