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申请书
申请人1:吴利平,男,汉族,1971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文跃西路60号附145号,身份证号510702197109102135。电话:1379568385
申请人2:群文村10社全社社员,住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三元社区原群文村
申请事项:
请求对绵阳达坤投资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事实与理由:
在2020年7月13日有施工人员在我社路边倒了沙子和红砖,有图片为证,但是在我社周围没有施工公告,为此绵阳市公安局城南分局涪滨路派出所出过几次警,我社社员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严禁非法施工,7月20日为此塘汛街道办事处还主动为此事进行了协调,但是施工单位只出示了施工的管委会领导签字,和占道许可证及经开区围墙景观改造建设点位一览表!
通过查看占道许可证上的地址没有群文村10社的地址,所以这份占道许可证与群文村10的建设地点无关!
经开区围墙景观改造建设点位一览表也没有群文10队的地点!
经开区围墙景观改造建设点位一览表说明此工程造价200万!
终上情况,绵阳达坤投资有限公司在群文村10社的修围墙没有没有任何法定手续!然而绵阳达坤投资有限公司修围墙项目已经于2020年7月13日开工施工,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即进行开工施工建设,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应予以查处。理由如下:
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绵阳达坤投资有限公司修围墙项目在开工施工前,应当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之规定,经开区围墙景观改造项目业主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再开工施工建设,然而经开区围墙景观改造业主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急于开工施工建设,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绵阳市经开区围墙景观改造项目业主在未达成开工条件的情况下,强行施工,恐引起包括申请人不满,制造社会矛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证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之规定,到目前为止、施工现场没有看到任何施工公告,也没有任何其他法定相关文件,然而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大部分群文村10社村民都认为此土地所有权一直为群文村10社,至今相关部门也没有拿出合法手续证明土地的所有权。经开区围墙景观改造项目业主贸然违法强行开工,恐引起广大群文村10社农民的不满,制造社会不和谐稳定因素,增加群众矛盾,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三、应当依法责令经开区围墙景观改造项目业主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之规定,绵阳市经开区万达广场项目业主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施工建设,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
综上所述,经开区围墙景观改造项目业主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施工建设,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查处。望领导重视此事,依法予以查处,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此致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吴利平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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