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晚,在成都太古里。成都一男子酒后狂踹4豪车,包括兰博基尼、劳斯莱斯等。
监控画面显示,该男子在两辆豪车引擎盖上跳跃,随后又猛踹另一豪车车灯。其中一辆跑车的挡风玻璃碎裂,与男子同行的女生劝阻多次,但没能拉住。
5月22日下午,成都锦江公安发布通报称,经核查,系2022年5月21日凌晨5时许,高某某(男,24岁,天津市人)酒后踏踢辖区某酒店停车场停放车辆,致不同程度受损,后主动投案自首。
目前,高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已被我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我们来分析一下:
这哥们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酒后肯定痛哭流涕悔恨当初,都是猫尿惹的祸,以后再也不喝酒了,这次的成本实属太大了。
要知道,醉酒不是免责的是由,也就是说,醉酒的人进行的犯罪行为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根据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该案这个哥们,造成四辆豪车的损害,这些金额远远要大于5000元,所以他完美的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应予立案追诉的标准的。
鉴于他主动自首,如果能够得到几位车主的谅解,那么量刑上还是有辩护空间的。
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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