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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求问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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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0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法官程文,刘小琼在审判中明知或应当明知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卢建华主任与曹进故意做虚假鉴定涉嫌妨害作证罪,但是拒不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行为是否涉嫌枉法裁判罪。法官不受处理吗?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卢建华主任与曹进故意做虚假鉴定,说谎,构成妨害作证罪吗?详情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0cb6b0101e7g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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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28 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法官程文,刘小琼明知或应当明知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卢建华和曹进故意做虚假鉴定,涉嫌妨害作证罪,但是不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行为,以及应当明知鉴定报告明显错误,但是仍然依据其错误判决的行为是故意枉法裁判。

 楼主| 发表于 2015-9-28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揭露四川省人民医院的丑恶嘴脸

一:事实:患者李淑芳因脚趾急性出疹,起疱,破溃并大量渗液2-3天(病患仅限脚趾上表面),于2011年8月15日上午,先到单位并请假,而后前往四川省人民医院皮肤科就诊,医生杨雁诊断为湿疹。她让我先去门诊治疗室用硼酸水湿敷脚趾,两小时后,再用硫松糊覆盖脚趾,上撒锌樟散进行治疗。我按医嘱用药后,当天中午饭后约一点半去上班。因为上班走路,硫松糊敷一会儿就掉了。第二天我请假在家,上午,下午共约敷了硫松糊六至七小时,(如果杨雁有当天间涂的医嘱,患者就不会敷这么长时间了。)不仅没有好转反而使我病情急速加重,完好的脚背红肿起疹,而且密密匝匝布满针状小疹,奇痒无比,并逐渐累及全身。第三天早晨我更是面部红肿,眼睛肿至眯缝。我后来查《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才知道,医生杨雁违反了《临床诊疗规范》和《硫松糊药品说明书》及卫生部令53号《处方管理办法》,在湿疹大量渗液的急性期时,错误使用硫松糊敷破损皮肤,导致我的病情加重至全身。接着我经门诊治疗9天无效,于2011年8月24日入院治疗15天才基本好转。后来,湿疹反反复复发病,一直治疗,我于2012年7月5日-7月17日又住过一次医院,至今未愈。医生杨雁违反《临床诊疗规范》和《硫松糊药品说明书》及《处方管理办法》上的禁忌的常识性低级错误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精神伤害及财产损失。后来我与医院交涉,医院死不认账,百般抵赖,伪造病历,提交虚假意见,因此引发医疗纠纷诉讼及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二:关于四川省人民医院医生杨雁不是偶然笔误而是故意伪造病历的说明:

(1):笔误应该是偶然的,在一句话中必然是单一的。但杨雁的病历中仅有一句话就发生了五次“笔误”,当天的门诊病历总共只有15个字,其中几乎13个字属于笔误,原审法官以笔误来辩解是不符合逻辑的。显然杨雁医生在医疗纠纷发生后违规补记和伪造病历时,已经记不清楚患者当初初诊时的真实病情,才会有这么多“笔误”发生。一些法官以笔误为杨雁辩解是站不住脚的,杨雁显然属于故意违规补记和伪造病历。为了圆满一个谎言,就往往不得不另外再追加编造十个新的谎言。

(2):2011年8月15日医生杨雁的病历记录“双脚背散在水泡糜烂渗出一周”,诊断为“湿疹”。杨雁的病历记录与当天的“皮肤科门诊治疗申请单”医嘱“3%硼酸液湿敷足部(只包趾部)”不一致,明明治疗的是脚趾,她病历里写的是脚背。

(3):“水泡糜烂”与实际病情“脚趾上表面起疱,破溃,糜烂”不一致。糜烂渗出减少是湿疹亚急性期的典型症状,可以用一些糊剂,而且不必间涂。按《临床诊疗规范》因为硫松糊含有溶解角质的硫磺和松馏油,“水泡糜烂”的亚急性湿疹仍不能用硫松糊,即使配合硼酸水间涂也不能用。糜烂又属于《硫松糊药品说明书》禁忌(3)“避免用在破损皮肤和伤口”中皮肤破损的禁忌。

(4):“渗出”与实际病情“大量渗液”不一致。杨雁想表示渗液少,可以用一些糊剂,并且不必间涂,但病历记录不清楚。

(5):“一周”与实际病情“2-3天”不一致。

真实情况是在2011年8月12日(周五)患者的脚趾开始轻微的起泡破溃,到2011年8月15日(周一)患者的脚趾开始大量渗液的破溃糜烂。因此患者才急于在当天上午在上班后请假到省医院看病。因为患者不可能对于大量渗液的破溃糜烂病情,要等一周才去看病,因此杨雁病历中的一周不符合常识、逻辑及真实病情。

(6):诊断为“湿疹”与“急性湿疹”不一致。

省医院杨雁说谎的目的是为将水搅混,但谎言终究不能掩盖事实。总之,四川省人民医院皮研所医生杨雁伪造病历的事实铁证如山。

三:省医院的谎言记录如下:

第一,(2011年9月2日于皮研所杨雁门诊室,与杨雁谈)他们说医生好心,一次开了湿疹三个病程(急性期,亚急性期,慢性期)的药,以免病人多跑路。这本身就违反《临床诊疗规范》,《处方管理办法》。

第二,(2011年9月5日于皮肤科会议室,皮肤科负责人陈学军主持)他们说我是接触性皮炎或药物过敏性皮炎(对硫磺过敏)。

第三,(2011年12月14日于四川省人民医院行政楼医政处人员卢责主持)他们说是个体差异,医生无过错无责任。省医院医政科颜凯及奢老师还转述杨雁的谎话硫松糊是让患者等流水干后才用。

第四,医院方说患者不能提供杨雁诊病当天患者的脚趾破损渗液的照片,缺乏证据,也是他们百般抵赖的一个理由。医院方不承认患者在杨雁诊病时处于急性湿疹大量渗液的事实,而是胡诌患者病情是糜烂渗出减少的湿疹亚急性期,医生使用糊剂不必与硼酸水配合间涂使用是正确无误的。

第五,(2012年3月5日)省医院胡编皮肤糜烂不是医学专业上的皮肤破损。这是公然违反大众生活常识,愚弄群众智慧。

第六,杨雁伪造违规补记病历,病历记录与实际病情不符。同时病历记录不清楚,不完整,自相矛盾,又未记录医嘱及药物的正确使用方法。

正是因为杨雁和省医院谎话连篇,态度恶劣,才使医患纠纷不能协商解决,责任在省医院。

四:四川省人民医院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提交糜烂定义的虚假意见,省医院不诚实守信的可耻面目昭然若揭。在庭审质证中,鉴定人卢建华称糜烂属于皮肤破损。

请求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即省医院)出具关于“皮肤专业的共识:皮肤破损是指伤及真皮层及其以下的,伴有出血及其相应的疼痛等主观症状,如溃疡。湿疹的病理改变是表皮内海绵形成(即表皮细胞内水肿和细胞间水肿),因此,糜烂可以伴少许渗出,但损害仅局限在表皮层,不在皮肤科专业公认的皮肤破损范围内。”的书证及复印件。书证要求是有公信力的近几年的大学医学专业教材或中华医学会编制的《临床诊疗规范》及卫生部编制的《中国药典》,而不是易被买通串通伪造的医生个人的专家意见。
    据《皮肤性病学》主编:张学军, 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2012年4月第7版(本书是大学医学专业教材)。

第5页,皮肤由表皮,真皮和皮下组织构成,表皮与真皮之间由基底膜带相连接。

第21页,糜烂:局限性表皮或黏膜上皮缺损形成的红色湿润创面,常由水疱、脓疱破裂或浸渍处表皮脱落所致。因损害较表浅,愈后一般不留瘢痕。(这说明糜烂是皮肤表皮破损,当然属于破损皮肤范围)
    硫松糊说明书  外60克

适应症:用于湿疹,亚急性皮炎等皮肤病。禁忌:(1)对本品过敏者禁用。(2)尿布皮炎患儿及6个月以下婴儿禁用。(3)避免用在破损皮肤和伤口。
    五:请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臧永,梁楷,何昕是怎样枉法裁判的?

   网上公开征集具有正义感的皮肤科专业执业医师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证明内容为医生开处方单不能违反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即证明当事医生违反《硫松糊药品说明书》禁忌(3)“避免用在破损皮肤和伤口”,违反《临床诊疗规范》“(湿疹)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的事实。

这是一个奇葩的中国式证明,原本应该理所当然的被法院采信,但是法院以患者不是医学专业人士为由,不采信我方提供的证据。《处方管理办法》是中国卫生部的法规,《临床诊疗规范》是中华医学会制定的诊疗规范,《硫松糊药品说明书》是在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的用药规范。

平头老百信打官司真是太难了。

联系人:任凯,电话13708059843   

   作者:任凯  对该文章的真实性负责。

详情见: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0cb6b0102vurw.html
发表于 2015-10-29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可以据此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举报,须出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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